交通事故让非法经营漏了馅
作者:秦晓林 发布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231
从山东倒卖香烟到江苏,眼看着就要下高速到达目的地了,不想发生交通事故,倒卖香烟的罪行漏了馅。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李某早就听说山东、江苏两地的香烟差价比较大,这里面有利可图。为了发家致富,李某东拼西凑借了20万元,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苏CB2XXX别克轿车从山东泰安采购了中华、利群等六个品牌的卷烟共868条,其中中华(软)17条、中华(硬)287条、苏烟(五星)7条、南京(红)100条、利群(新硬)152条、云烟(紫)305条,准备运输到江苏靖江销售。当他驾车来到宁通高速公路泰兴广陵服务区附近,眼看着就要到达目的地了,不想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公安部门赶到现场,发现了他车内的八百多条香烟时,李某一屁股摊在地上,他知道,自己即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香烟,价值人民币2028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的香烟868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根据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相关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