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心理分析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钱少林 发布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1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是源于第一审的错误,而是源于当事人对第一审的内心看法。当事人服判息讼,第一审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但上诉审程序的启动,却实实在在地取决于第一审是否能让当事人心理平衡。其实,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活动,起于当事人的内心不平,止于当事人的心理平衡。《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只体现了立法时,心理学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而自觉和不自觉地应用心理学的有关原理,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行为是心理的外部表现,是人们自认为理性的选择,这一行为心理学结论充分表明,心理活动是人们一切外部行为的内隐根源。法官们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心理进行充分的分析,并运用到纠纷的解决中,那么无论是司法的过程,还是司法的结果,都或将充满亲和力。这样的司法过程及结果也将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推动群众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心理分析
尽管不同的事件,不同的当事人,使得案件各不相同,"没有完全相同的一片叶子",但从心理学视角,通过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心理分析,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特点还是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有对抗性、自卑性、求和性等三个方面心理表现。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体现出的对抗性心理
纠纷的产生是形成诉讼的基础,没有纠纷就没有诉讼。纠纷的产生是因为各方权益追求的逆向性,这种逆向性的权益追求必然会造成当事人心理上的失衡,进而产生心理上的对抗。诉讼是消除对抗的理性文明的方式之一。可以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抗行为,这种对抗行为体现出的对抗心理也就十分自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种对抗心理支配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这种心理对抗性源于双方需求、动机的冲突,也源于双方认识、情感和行为冲突,归根结底是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原、被告双方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难免掺杂一定的夸张、掩饰、逃避等成分,甚至是非颠倒、无中生有,诉讼中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也往往使诉讼中的对抗心理不断加剧,而双方激烈的对抗心理恰恰是需要跨越的最大障碍,严重时,这种对抗甚至会转化成当事人与法院、法官的对抗。
(二)当事人诉讼行为体现出的自卑性心理
当事人诉讼行为体现出的自卑性心理,不仅体现为对自己的不信任,也体现为对法官的不信任,甚至体现为对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诉讼中当事人心理的自卑性主要表现为恐惧、怀疑和担心。许多当事人从未打过官司,缺少法律常识和诉讼经验,面对一无所知的诉讼程序会感到茫然、焦虑甚至恐惧,这种由于知识、经验的缺少所产生的不自信心理,是人类面对陌生环境,心理保护机制的正常反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出现一些问题,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普通老百姓的所见所闻使其感到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心理,担心法官收受贿赂或趋炎附势,怕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怕法官偏袒对方,怕法官先入为主,不顾事实和法律任意裁判。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认为"洪洞县里无好人",认为法律本身不公正,司法制度不合理。这种心理上的自卑感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所出现的较为普遍的心理状态。当事人对法院、法官潜意识中的怀疑和否定必然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当事人诉讼行为体现出的求和性心理
诉讼是消除对抗的理性文明的方式之一,诉讼行为除了体现对抗之外,其实也体现了求和的心理。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当事人放弃暴力的方式,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这本身就体现了当事人寻求理性、和平解决争端的心理状态。发生纠纷后,大部分当事人会有一种想要尽快平息事态的心理,一方诉诸法律后,另一方也希望能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当事人的这种心理的求和趋向虽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其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心理前提和可能性。
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心理状态对诉讼制度的影响
当事人诉讼的心理状态,对诉讼制度,特别是程序制度的影响深远。
当事人诉讼中的对抗性心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从"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
当事人诉讼中的自卑性心理,要求审判公开、透明。要求法官甚至是法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和原则,体现的是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当事人诉讼中的求和性心理,促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大行其道。并向诉讼之外扩张,各地纷纷设立"大调解中心"大力推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机制。
三、诉讼行为的心理分析,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心理分析的目的在于,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
(一)心理学运用于司法实践是我国的司法文化传统
心理学在诉讼中的运用是我国的司法传统,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司法官员在诉讼中就运用"五声听讼"来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此处的"听"是观察审断之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及证人受审时的辞(观其言,不直则烦)、色(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观其眸子,不直则悚然)来判断其言辞及其提供证据的真伪,以此来帮助分析案情。 "五声听讼"大致可视为西周时期审讯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我国古代心理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后广为历代司法活动所借鉴,虽然这种听讼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借助外部行为表现来探知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而辅助案情分析,对于现代法官的裁判或调解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二)现代优秀法官的具体实践
1、被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葛建萍,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善于研究,总结出了"四字审判法",很具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简报》进行过专门报道。葛建萍在浦东新区法院共审理了2000多起案件,未出现一起差错。她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一套"听、观、引、断"的民事审判方法。"听",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倾听; "观",就是在审理过程中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反应;"引",就是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自我教育;"断",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争执焦点,及时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准确的判断。围绕这四个字,她把历年来积累的经验归纳为以下六种方法:(1)心理缓和法,(2)矛盾疏导法,(3)批评教育法,(4)因案制宜法,(5)直觉观察法,(6)合力调解法。
2、在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提起法官金桂兰"断案",大家十分佩服。这个佩服,缘于她有一手调解的"绝活"。十几年来,在金桂兰审理的1000多起案件中,90%以上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到底她有什么"绝招",能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呢?"两口子打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的,都不是啥大事,若强行判决,当事人就该结仇了,讲明了理儿,帮他们把疙瘩解开,多好啊!我的'绝招'就是诚心、耐心和热心。将心比心,一切就好办了!"。
3、全国模范法官、人民信服的好法官,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陈燕萍总结自己多年来的工作方法时是这样总结的: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矛盾。陈燕萍工作法,突出的是她十分重视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感受和心理状态。善于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
(三)审判实践中的实战技巧
第一、针对当事人的实战技巧
1.直接提出调解意见。法官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强势的提出自己对纠纷发生原因及双方责任划分的认识,并暗示当事人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承办法官通过直接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此纠纷的态度。给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调解意见便会得罪法官的感觉。最终使双方迫于压力接受调解意见。
2.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直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针对当事人最关心、最重视的方面提出建议,令当事人感觉法官其实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才提出调解的建议,从而自觉地接受调解。法官真心的去关怀当事人,了解他的世界及感受,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得到当事人充分的信任,从而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适当的恭维当事人。很多矛盾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其实已经感受到到底谁对谁错,只是碍于面子不愿意承认自己错了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适当的恭维当事人,让他(或他们)感觉到法官都认为自己的的行为有一定合理性,面子上已经有了,从而接受调解。
4.邀请对当事人拥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加调解。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也许因为情绪过于激动,对法官等人的意见特别排斥,但是对一些在他们眼中地位尊崇的人的意见,他们还是能够听进去的。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们可以通过邀请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的长辈、亲人朋友、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或村社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等等。
5.权力符号的广泛应用。无论是法院恢弘的罗马建筑风格、门口怒目而视的独角兽、多达十几甚至几十级的台阶,还是法官们庄重的制服、警车、不为一般人熟知的法律语言,抑或是肃穆的庭审现场,等等,均是一种权力符号。这种权力符号彰显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一种让普通老百姓顺从的权力,并且使法律、司法活动及法官获得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置身于这样的权力符号包围圈之中,他们总会油然而生一种战栗感,面对着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个人的力量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让人失去与之抗争的勇气,从而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统治,服从法院的裁判。这种权力符号运用最典型的实例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巡回审理中。
第二、针对诉讼代理人的实战技巧
法官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长期的工作接触形成的,针对诉讼代理人的实战技巧主要包括如下两大方面:
1.针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人的实战技巧。这种心理战术运用的目的主要是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明白,如果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不配合法官更好的处理纠纷,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遭受很大的打压:相反,如果他们能够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主动配合法官处理纠纷,法官们也会在工作中给予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适度的方便。这种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并没有解决具体案件,但是为法官们在以后长期的工作中持续得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配合奠定了基础。
a.立案过程中的抵制。对一些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拒绝积极配合法官促成案件调解的律师,法官们会通过内部网络传递到法院的各位工作人员耳中。因此,负责立案的法官一般会采取各种方式打压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例如,诉状即使出现很小的错误也要求其全面修改,提高立案证据的标准,要求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证明,甚至利用七天审查期拖延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b.审理过程中的抵制。法院负责送达的法官们对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全部案件消极送达,以至于立案一两个月后,案件还没有送达被告,原告往往会多次催促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对此却没有任何办法,这也导致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法官们可以合理的利用"案情复杂"的标准将本应该很简单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甚至在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时采取中止审理的手段。
c.日常生活中的抵制。如果生活中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够与法官单独接触,甚至建立起一种较为紧密的关系,那么他们的地位在委托人的眼中也会大幅上升,这对他们扩大案源,提高收入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因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很乐意生活中接触法官,能够约到法官一起吃饭、喝茶甚至娱乐会让他们在以后的律师生涯中感到更踏实。这也是法官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抵制一些律师的基础。法官们通过拒绝与这些律师的任何接触令其产生这样一种念头,"既然你在代理的案子中拒绝配合我将纠纷尽快解决,那在以后我和你之间只能公事公办,如果有适当的机会我也会乐意修整一下你。"
d.对配合法官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给予一定好处。对于那些一直以来配合法官们积极解决纠纷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法官们会在职权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其便利。例如,在立案的时候如果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材料不全允许其稍后补充而现在直接立案;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副本还未送达被告,法官们会允许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直接用新的诉状更换立案时提交的诉状,而不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面前,法官们会选择对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和颜悦色,一般不会打断他们发言,适当听取他们的意见,给当事人一种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法官面前能说的上话的感觉;允许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使用法院的复印机等设备;等等。
2.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a.贬低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当众不给代理人面子,令其在委托人心目中形成一种在法官面前说不上话的形象,从而达到打压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目的。
b.动摇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法官们单独和当事人一方接触,通过言行向当事人表明其委托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力不高或者不能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从而动摇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甚至导致当事人单方接触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其实,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消磨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锐气,令其在以后代理的案件中主动配合法官们解决纠纷。由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是当事人请来帮其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员,出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传统心理,当事人更加信任其诉讼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这些诉讼代理人自愿配合法官们解决纠纷,当事人很容易会接受法官们的裁判或调解。
对诉讼行为的心理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展开审判工作,找到让各方当事人内心平衡,能够听从调解,服判息诉的好方法,是司法技能提高的重要表现。在审判活动(或者说是司法活动)中运用心理学的实战技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工作方法,就如同武器一样,没有是与非,是与非存在于使用武器的人和目的。不同的法官在运用心理学的实战技巧时,由于目的和动机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实际效果,不能因为法官为打击报复而采取针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心理打击,就否定这种工作方法的可行性,就要限制或抵制它的运用。加强对使用者的道德、修养教育与工作方法本身没有必然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