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作者: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723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今年上半年,常州中院执行保全部门收到申请财产保全案件318件,同比上升106.5%,涉案标的额超30亿元,同比上升88.69%,工作压力空前巨大。同时,在全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统一和规范。为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职能作用,平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执行,近日,常州中院经深入调研,制定出台了《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担保条件、一二审法院之间的衔接和复议、异议的处理等均予以明确和规范,便于全市法院统一执法尺度和实际操作。
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管理,严格审查和审批程序,规定对诉前和仲裁前财产保全、合议庭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存在重大争议等六种情形,应逐级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坚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兼顾原则,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条件,根据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最适宜的保全措施。对企业职工或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经审查确无能力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别是因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犯罪、造成企业停产或不能正常经营,被申请人有恶意逃债或明显转移资产行为,被申请人涉及多起重大涉诉纠纷等情形,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