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务纠纷本应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而宿迁市的陈某却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其还债,不料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失手将债务人活活闷死。事发后不得不远走他乡达15年之久。24日,睢宁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拘禁案件,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陈某与江苏省高淳县个体经营户杨某因经营白酒产生欠款纠纷。为讨债陈某与孟某(已判刑)共谋,欲将杨某挟持到洋河镇,并通过孟某纠集多人。19964月的一天早晨,陈某与孟某等人租用他人的桑塔纳轿车,到江苏省高淳县杨某居住地,在陈某指认下,对杨某先行跟踪。当日夜,在杨某返家途中,孟某以问路为由突然搂住杨某的脖子,陈某等人一拥而上,将杨某强行挟持到桑塔纳轿车上。为抑制杨某反抗、呼救,陈某等人在车上将其面朝下按压在车前后排座的空挡里,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发后陈某逃离。201111月,饱受逃窜流离之苦的陈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陈某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陈某系自首,且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