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完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之建议
作者:吴翔 发布时间:2013-08-20 浏览次数:889
2007以来,全国法院民事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法院工作也随之产生和面临着一系列新的困难和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送达难"问题。送达应诉手续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也一个案件能否按期开庭、顺利进行的关键;送达裁判文书则关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期待,也是一个案件能否正常结案和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依据。如何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的具体规定,探索符合实际的完善送达方式的途径,理应成为法院应当努力思考和认真实践的问题。
一、合理界定直接送达与公告送达的界限
虽然《民事诉讼法》分别用两个条文具体规定了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各自的适用条件及送达方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两者的边界会发生模糊和冲突,难以界定究竟应当适用何种送达方式。
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而九十二条则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这两条的规定会出现一个冲突的边界,即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但能够直接送达到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应当适用何种送达方式?
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会了解其同住成年家属及周围邻居,并充分听取基层组织的意见。然而,即使能够确认被告下落不明,亦不代表被告家人不清楚被告实际下落,同样不排除他们之间仍保持联系,只是不会如实告知法院。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会延长法院审理期限,加大诉讼成本,不利于原告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因此,结合审判实践,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规定,统一将公告适用条件定为一年。即被告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适用公告送达;被告下落不明不满一年的,如能够送达其同住成年家属的,直接送达给同住成年家属。
二、重视并规范邮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从法条规定来看,民诉法所认可的送达方式,是以直接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的。但从法院实践来看,由于时间、精力、人手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民事案件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不了的再上门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虽然大大节约了法院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较为便利,但从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可以看出,由于送达人从法院工作人员变为邮政或快递人员,其送达的态度、责任心及相关业务知识的程度直接关系送达的合法性和效率。这一点需要各法院与选定的邮寄单位进行定期交流沟通与合作培训,不断加强辖区邮寄单位及具体负责邮寄人员的意识与能力。
上述人员在邮寄送达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需要法院加以沟通和提醒?
1、对直接能送达到被送达人的,其本人签收,邮寄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在回执上注明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求准确无误。
2、如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或单位签收的,应注明代收人与被送达人的关系,并尽可能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
3、对被送达人家中无人的,应分别在不同时段送达三次以上,防止被送达人或家人早出晚归等情况导致无法送达。
4、对确实无法送达的,邮寄人员应在退信回执上注明具体退信事由,相关事由应由法院与邮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由邮寄人员按统一标准进行注明,以防出现邮寄人员随意书写退信理由,导致法官无法确定送达情况,浪费审限。
三、研究制定留置送达新规定的操作细则
《民事诉讼法》在第八十六条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中,增加了新内容,即"送达人……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条规定的增加非常及时,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迁移流动加快,城市乡村拆迁现象也普遍存在,原有的村社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法院在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人员时,经常会碰到相关人员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陪同送达、不愿意签名见证,或者根本无法找到相关人员进行陪同送达的情况。此时,法院采取拍照、录象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体现了灵活变通的原则,有助于提高送达效率。
然而,法律中对这种新的送达方式规定较为简单概括,如何具体操作及解决可能碰到的问题,尚需实践验证和出台操作细则。
我认为应注意如下问题:
1、严格遵守送达程序规定,由两名以上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着正式制服,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2、对被送达人及其家人因不理解法律新规定,对拍照、录象可能采取的抵制甚至过激行为,要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可以参照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的方式,确定专职送达人员,并配备执法记录仪、针孔摄像机等专门器材,确保安全效率。
4、对记录下来的数据内容及时复制拷贝,刻录光盘,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