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美眉”投毒抢劫 法网恢恢终陷囹囫
作者:史璞頔 发布时间:2013-08-20 浏览次数:285
“看她挺老实一人,谁会想到给我们下药呢?还是治精神病的药。”足疗店老板一直对此事感慨万分,因为自己一时疏忽,却遭到店员的暗算。
2012年10月17日上午,泰州兴化来常打工的郭某化名为“小王”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萍萍足浴店应聘服务员,老板见“小王”相貌端正,老实肯干,在没检查身份证的情况下便招聘了她。刚工作几天,这位“小王”就撕下了老实的面具,做起了坏事。
一天晚饭时间,“小王”偷偷将事先准备好的治疗精神疾病药物——氯氮平掺入店员晚餐食物中。没一会儿工夫,店里其他人都感觉头昏无力,晕了过去。“小王”见中毒的店员丝毫没有反应,便打电话喊来老公,俩人肆无忌惮地在店里搜刮了几分钟,卷走了500元现金和价值人民币6000多元的金项链等物品。
事后,有吸毒前科的“小王”将金项链变卖,和老公过了几天吞云吐雾的潇洒日子。天网恢恢,不到一个星期,麻醉抢劫案的主凶“小王”变被警方抓获。
近日,案件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凶“小王”即郭某投放药物致被害人昏睡,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劫得财物,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越过法律底线,向前一步是悬崖,等待郭某的将是六年两个月的刑期。
法官后语: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如迷倒、麻翻,也包含用灌醉的方式。本案中,郭某某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迷倒店员取走他人财物,已经构成用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非法占有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该案也告诫用工单位,招聘员工时一定要仔细核实身份,大意失荆州,前车之鉴,不容一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