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业务经理4年行贿120余万。日前,该名大事行贿的被告人张某一审以行贿罪被镇江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江苏某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8部副经理、经理,从事木薯干进口业务。其在任职期间,于200811月至20121月间,被告人张某代表单位在与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木薯干经营过程中,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原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商务中心业务一部经理顾某、原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商务部副经理徐某、原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副总经理蒋某贿送财物,共计价值1271352.27元。受贿后,顾某、蒋某、徐某在张某单位的木薯干进港时船舶靠泊、码头装卸、堆场安排、货物保管及出运等方面获得照顾,取得了商业竞争优势;同时经顾某、徐某等人安排,采取屯集其他货主的木薯干,在货物出运时“补货”给张某单位的方式,减少了张某单位的货物损耗,为张某单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合议庭综合考量该案犯罪情节以及落实监管措施等情况,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