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买菜时上厕所摔伤 菜场负责赔偿两万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2-02-27 浏览次数:337
在公共场所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公共卫生间管理人应当担负管理责任。2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管理人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家港市第一集贸市场赔偿曹某因在市场公共卫生间滑到受伤造成的损失19486.46元。
老太买菜时上厕所摔伤
2009年8月11日下午5时左右,73岁的曹老太来到张家港市第一集贸市场买菜,期间因内急到位于集贸市场内的公共卫生间上厕所,不慎滑到摔伤。市场管理人员当即拨打120将曹老太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后经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1年8月30日,曹老太将集贸市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3992.63。
老太:集贸市场管理不善应赔偿
庭审中,曹老太向法官描述,当时集贸市场内厕所地面积水严重,水面上漂浮有油花,地面十分湿滑,而且厕所内光线幽暗,致使自己不慎跌倒。厕所在集贸市场内,市场作为管理人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尽到妥善管理职责,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而当天市场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处理厕所地面的积水等问题,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厕所系免费老太非消费者
集贸市场在庭审中对老太在市场厕所摔倒受伤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但是认为,曹老太摔伤是因为其年老体弱,解手后起身离开时因为长时间下蹲后突然站立导致晕眩,加上腿脚无力而摔倒,同时不能排除老太离开时未注意到台阶导致踏空摔倒的可能。
同时,集贸市场提出,曹老太摔伤的厕所为公共免费卫生间,市场并非管理人,而曹老太也并非公共卫生间的消费者,故其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集贸市场已经在厕所内部墙上张贴了多处警示标记,放置了警示牌,提醒公众小心地面湿滑防止摔倒,故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来市场买菜的公众也知悉集贸市场的地面容易湿滑,购物环境无法与普通商场相比,因此公众在集贸市场内需要对自身安全保持较正常情况下更谨慎、注意的态度。
据此,集贸市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集贸市场和曹老太各有责任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公共卫生间,曹老太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不同于一般室内空间,对于卫生间内可能存在的湿滑现象应当有所预期,故应当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小心行走、谨慎注意,曹老太因本人未能小心防范而不慎跌倒,是损伤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集贸市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曹老太摔伤之时厕所内地面达到合理干爽程度,虽然其已张贴告示提醒公众注意,但是作为市场管理人其应当履行妥善管理的职责,经常打扫避免厕所内地面积水,保持地面干爽。同时,集贸市场也未能举证证明厕所内地面砖防滑性与台阶的高度、宽度符合常规要求,因此应当认定其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集贸市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曹老太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32972.91,由集贸市场赔偿50%为16486.46元,同时赔偿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9486.46元。
连线法官: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长久以来都是引起热议的问题,本案发生在集贸市场的公共卫生间,与普通超级市场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同,集贸市场由于承载功能的特殊性,其公共卫生间地面积水、湿滑等现象较为严重是普遍现象,一方面我们呼吁市场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管理,聘请专人进行经常性得打扫,另一方面,也要提醒公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实提高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像集贸市场这类场所,过分苛求管理者加强安全保障并不妥当。
至于本案中被告集贸市场承担责任的度,承办法官认为,曹老太在集贸市场公共卫生间跌倒受伤,集贸市场作为管理人员虽然通过张贴告示、放置警示牌等物品提醒公众注意地面积水防止滑倒,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其应尽的勤于打扫卫生间卫生、保持地面干燥等义务,因此其仍应承担责任,但是曹老太在使用集贸市场卫生间时,应当知晓此类场所不同于其他地方,可能存在地面湿滑等问题,因此应当加强自身注意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应当适当减轻集贸市场的赔偿义务,故本案中法院酌定集贸市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