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图钱财,竟介绍女友“闺蜜”卖淫,尚在技校求学的小柯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820日,海安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介绍他人卖淫案,一审判决被告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17岁的小柯是海安某技校的一名学生,因父母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便选择离家寄宿上学。在与女友小丽恋爱后认识其“闺蜜”小珍,很长一段时间里,三人总是结伴出行。20134月,小柯在某酒吧喝酒时认识了社会青年兵某,其向小柯提出,如果有漂亮女孩介绍给他,可以拿到数目不小的“中介费”。

 

当时小柯并没把兵某的话当回事,直到一个月后的一天,小柯想换部2000多元的新款手机,怎奈囊中羞涩,兜里的钱与标价差了一大截。这时,小柯想起了兵某,拨通兵某的电话后,兵某表示其承诺仍然有效,小柯心里一乐,立即承诺当晚就带一个女孩去找兵某。挂了电话后,小柯开始寻思带谁出去。小柯找到了女友小丽,步入社会较早的小丽立刻明白了男友的意图,死活不依,小柯气急之下摔门而去。正巧,出门遇上了前来找小丽的小珍,小柯眼珠一转,打起了小珍的主意。几番劝说后,小珍因为缺钱用,便同意前往。事后,小柯拿到200元“中介费”。

 

20137月,公安机关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小珍,小珍供述小柯介绍自己卖淫的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将小柯抓捕归案,小柯对自己介绍卖淫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柯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多次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过法庭审理,小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在法官宣判的那一刻,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此时,我们 也不禁感叹,区区几百元的“中介费”,换来刑事犯罪,小柯这次是真是得不偿失了。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青少年离家就读寄宿学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此时的青少年正处于养成良好思想观念、行为举止的关键期,父母、学校更加应该加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若因疏于管教而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则不仅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更会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路。作为青少年本人,应当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自我修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慎重交友,摒弃消极腐化思想的影响,努力成长为遵纪守法的有用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