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某口服液兰州地区销售代理的资格,郭某调配糖水灌入药瓶,生产了3万余瓶假药,并销往全国多地。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为其制作包装材料的从犯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为给女儿治病,顿起制售假药之心

 

20113月,在兰州从事个体药品销售的郭某结识了郑州某医药公司的药品销售代表韩全周,听说郭某代理了苏州某制药厂的几种药品,韩全周告诉他:“那家药厂的某口服液销量非常好,如果你能进到货,我全要了!”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郭某的4岁女儿被查出脑里长了个囊肿,为了尽快给女儿挣一笔治疗费,郭某起了生产、销售该口服液假药来非法牟利的念头。医药销售行业有规定,医药代表只能在与制药厂的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地区销售药品,违反协议进行超区域、超代理范围的销售,行话叫“窜货”。郭某知道,韩全周需要大量口服液就是用来做违规“窜货”的,因此就算发现是假药,韩全周出于自保,也必定不会报告药监局。

 

为了让韩全周相信自己的货源正规、货量充足,也为了制造假药有一个合法的身份,郭某于4月底来到苏州某制药厂,获得了某口服液兰州地区的代理权。

 

制假材料全套定制

 

20115月,郭某租下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作为假药生产窝点,又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寻找配套包装的生产厂家。通过电话联系,他在武汉一家机械公司订购了口服液锁盖机和打码机,在山东某玻璃厂定做了5万个药瓶,口服液专用“铝塑一体易拉盖”来自哈尔滨,6万支吸管则产自河北一家吸管厂。

 

找人制作药品说明书、不干胶标签和包装盒则颇费了郭某一番功夫。这些印刷品包含品名、商标等信息,若应对不当,很容易被人发现自己的不轨意图。郭某走街串巷找到一家小广告公司,这公司上下只有一人,王某既是老板又是员工,看了看郭某手里的药品说明书和小包装盒、外包装箱,门庭冷清的王某赶紧接下了这单生意。郭某又在报纸看到李某的印刷厂广告。由于效益不好,李某的厂子早已停工,只好利用现有的印刷厂资质做起了“皮包”生意:先是照常接受业务,按客户要求排版后,再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刷,从中赚取差额利润。好不容易来了一个客户,李某也顾不上核实郭某身份,答应为他印制5万张不干胶标签。

 

糖粉混纯净水充当药液

 

准备停当后,郭某加班加点在出租屋里做假药。第一步是灌装,他买来浓缩糖粉,倒入桶装纯净水中摇匀,就着饮水机把糖水灌入大可乐瓶,瓶上钻小孔用于灌药瓶,灌满500个药瓶仅需5分钟。接着用锁盖机封盖,给小药瓶贴上标签、打上批号,连同药品说明书逐一装盒、装箱,做出的成品像模像样。按此步骤,郭某一周能出610箱货(每箱80盒)。这些假药除了生产批号不同,没有合格证、质保书外,全部严格按照真药“拷贝”做出,肉眼难以分辨。

 

郭某花费几周时间,生产出60余箱、3万多瓶成品,按照正规渠道的进货价,以每箱1680元的价格卖出59箱给韩全周,从中渔利8万余元。

 

东窗事发,他演了一出戏

 

20119月,韩全周向郭某提出他提供的药没有质检报告,并怀疑药品有问题。自知大事不妙的郭某驱车几十里,将未卖出的假药扔进山沟,没用完的包装材料和机器设备也都被投进了黄河。

 

郭某找到朋友朱辉,谎称自己“窜货”出事了,让朱辉帮忙伪装成“王宁”,“不管电话那头怎么说,你只管坚称药没问题。”他叮嘱朱辉。随后郭某将手机通讯录中朱辉的电话更名为“王宁”。准备妥当后,郭某与韩全周在仓库约见,称自己的货是从“王宁”处调来的,接着拨通了“王宁”电话,打开免提,当着韩全周的面唱了一出双簧。

 

印制假药外包装也获刑

 

20119月,苏州市药监局在甘肃、河南、江苏等多地药店发现假冒苏州某制药厂的主打药品某口服溶液,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于20111019日对郭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立案侦查,并在兰州市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郭某、王某和李某。

 

公安机关委托苏州药品检验所对查获的“糖水口服液”进行检验,除颜色、外观酷似真药外,其性状、pH值等均不符合规定,溶液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为零。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未审核郭某的身份、委托手续等资质而为被告人郭某制作药品说明书、小包装盒、外包装箱,从中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未审核被告人郭某的身份、资质而委托他人为被告人郭某制作药品标签,从中获利300余元,二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宣判后,王某、李某追悔莫及,为了几百几千元的蝇头小利,漠视了职业道德和可能给服药者带来的伤害,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