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靖江法院生祠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当庭撕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做出责令被告予以具结悔过、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3814日下午,靖江法院生祠法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的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词激烈,尤其到庭审质证阶段,突然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被告金某趁主审法官不备,突然将原告范某提供的证明其有第三者的证据(保证书)撕得粉碎,并称“我家有很多呢,谁知道是不是伪造的”,意图毁灭涉案的证据。鉴此,主审法院当即休庭,立即向领导汇报、请示,联系法警予以协助,并对金其进行了谈话。谈话期间,主审法官对金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金某也认识到其故意撕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当庭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愿意为其一时的冲动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庭认为,被告金某当庭故意撕毁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于事后金某已认识错误,且态度诚恳,法庭对金某予以了训诫,并经院长批准,做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被告金某受到处罚后,表示服从,然因其身上仅有100元现金,便立即与其家人联系,送达了罚款。最终,该起妨害民事诉讼的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