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同购买同村居民房产,并办理了房产手续,后父亲因病去逝,死者妻子及其子女因分割遗产发生争执。儿子遂具状诉讼,要求分割父亲遗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8712月,吉某及其妻子许某共同购买同村居民蔡某主房四间、厨房一间,19961010日吉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2121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512月吉某去世。吉某与许某共生有三女两子,因分割遗产引起争议,吉某长子遂诉讼来院要求将争议的房屋进行分割。

 

庭审中经调解,吉某之妻及其三女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赔偿给原告吉某长子所有。

 

本院认为,争议房屋为原告父亲吉某、母亲许某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许某要求主房的西边二间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主房的东边二间为吉某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许某及其三女自愿将自已应继承的份额赠予给原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作出原告吉某继承吉某所有的房屋二间的六分之五份额;遂判决原告继承吉某主房东二间的六分之五份额;被告次长继承吉某主房东二间的六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