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8日,盛某看中新北某小区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总价为44.6万,交纳了6.6万元的定金。本想为儿子买的房,由于儿子尚未工作,不能办理商贷,而她本人名下已有房,再买属于二套房了。为了能享受首套房贷的优惠,盛某想了个办法,就以前夫的名义买房,经与售楼员协商,约定3月7日签正式合同。

 

到了3月7日,盛某被告知,根据银行政策,因离婚未满半年,现以前夫名义买仍然属于二套房。于是盛某想要退房,但是售楼员称,定金不能退。为了避免定金损失,无奈下,她按照二套房政策付了定金及预购房款26万后,合同最终却没有没签,开发商卖掉其看中的房子被且不肯退钱,盛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行为是否属于一房二卖?26万是否该退还盛某?正式购房合同没能签订,认购协议是否有效,最终又该谁来承担违约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购房合同没能签订的原因事实及过错确定,原告、被告双方都没能就各自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双方均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违约等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考虑到房贷政策的变动或者贷款办理超出了购房者的原有本意,故不能成为正式合同没有签订的约定违约责任的使用范围,对此应该视为视为双方的行为,均未构成主观违约,应由双方根据协议互相返还财产,被告应该承担相关利息。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十日内返还购房定金及预付房款合计26.8万并承担此款同期的银行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为了最大可能地规避风险,在购房前,对于办理首付款、房贷等事项,最好要尽可能地把相关政策了解清楚,在支付定金时,也要把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条款阅读清楚。为了减少和避免纠纷,开发商对于购房者,也要尽到相关政策的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