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了保证期限,债权人为了让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突发奇想,自作聪明地将借条上面的还款期限内容裁减掉,然后持裁减后的借条起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借条被裁减过的疑点,而债权人就此又不能自圆其说,法官就此识破了债权人的上述阴谋。法院认为,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同时,同时也要保护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最终依法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1410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孔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孔某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00)用于生意周转特立此借据借款人:刘某担保人沙某2011.4.10”。该借条系由一不规则的“Z”型小纸片写成。2013416日原告孔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沙某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全部是赌博欠下的债务,故其不应当偿还。被告沙某辩称,2011410日被告刘某打电话让我给其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14天内一次性还清。我看了借条上有“14天内一次还清”字样,就在借条的担保人上签了字。事后被告刘某告诉我,该借款是和原告赌钱输了打的借条,找我担保也是被逼的没办法。现在原告用裁掉还款时间的借条要我承担担保责任,明显是过了担保期限了,我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尚欠原告孔某人民币100000元,有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确认。原告孔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刘某辩称上述借款系赌债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沙某的担保责任,原告孔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其右上侧与左下侧有明显裁剪的痕迹,借条的主文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名部分成不规则的“Z”型,而正常情况下借条的主文行尾或与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的行尾对齐或超出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的行尾;此外原告孔某不能合理说明借条裁剪的原因,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被裁剪的部分,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沙某辩称借条上裁剪掉的部分有“14天内一次还清”字样,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孔某即债权人未在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沙某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沙某即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孔某要求被告沙某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某借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4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