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超银行利率四倍无效 已经付了却不能要回来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20 浏览次数:313
付了利息后又反悔,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债主返还部分利息。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
李某与林某素有往来。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李某分4次向林某借钱,本金共计18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标准为每100万元借款本金每天利息2000元。借条到期后,李某向林某归还本息合计290多万元。后来,李某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照此计算,她多给了利息100多万元。
今年3月21日,李某起诉至天宁法院,要求林某返还利息100多万元。
林某辩解说,既然已实际履行完毕,就没有返还的道理。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利率限度部分的利息,的确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李某已按约偿还了借款本息。根据规定,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据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