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蒋莹莹 发布时间:2013-08-20 浏览次数:1302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民事案件执行难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件除了具备一般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特点外,还呈现出当事人对抗情绪严重、申请人来访频繁以及易引发闹事、涉执信访问题等特点。本文主要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执行的特点,从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出发,浅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执行的特点
1、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严重,矛盾调处难度大。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件,虽有生效法律文书,但双方当事人对材料款结算、工程款给付等方面各执一词,被执行人常以对账不清为由拖延甚至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容易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2、申请人来访频繁,执行人员接访量大。申请人往往是合同承包方,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对执行人员的依赖性大,部分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款额未能给付前,每日都到法院询问情况,部分申请人甚至召集一些承建工人共同到法院要求解决问题,造成执行人员的接访量增加。
3、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引发涉执信访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对法院寄予很高期望,认为只要是拿到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款额就应当立即兑现。当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判决书所确定款额执行不到位,申请人认为法院怠于执行,执行不力,极易进行信访。
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款数额较大,自然人履行能力有限。建筑工程施工往往造价较高,案件涉及的标的也比较大,法院判决给付工程款上百万甚至千万,对于自然人履行能力存在着一定要求,部分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见履行无望便干脆不履行。
2、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逃避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隐匿自己行踪,通过委托的代理人向法院表达还款意向,执行人员将还款意向告知申请人,就还款期限做双方的协调工作。然而被执行人缺乏诚信观念,到期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加剧了申请人的抵触情绪,协调工作难以开展。
3、被执行人在审理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利,对裁判文书存在抵触情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法律认定工程款结算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所不一致,但又不积极举证证明,导致了败诉。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认为法院裁判不公,但又不在法定期间内上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当裁判文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因对裁判文书心存抵触,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4、部分执行人员与当事人缺乏沟通,从而引发当事人信访,耗费执行人员执行时间。由于建筑工程款标的额较大,法院执行难以一步到位,部分申请人无法求偿便转为信访、上访或者纠集多人闹事,而处理该类问题又会增加执行人员的负担,耽误执行时间。
5、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的处罚力度不够,纵容了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部分被执行人抓住执行人员和谐文明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心态,在执行过程中以跳河、自焚等来威胁执行人员,导致了执行人员一些执行措施无法适用。
三、 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力度,强化审执协调联动。由于建筑工程类案件标的额较大,审判人员需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以防案件在审理结束后难以执行。审判人员在调解以及审理过程中,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不断进行释法明理,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提高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
2、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普法宣传工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中的部分款项多与农民工工资挂钩,该类案件解决不了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案件。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方面需要通过学校、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增加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加强宣传工作,告知申请人并非通过执行程序就能完全实现自己的财产权益,申请执行这一司法救济途径也有可能因为被执行人履行能等方面的限制而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理念,不要将社会经济交往的风险完全转移到法院,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
3、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升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法院定期对执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执行方式培训,促进执行人员业务知识及时更新,并开展与外地法院执行人员的交流,鼓励创新执行工作方式以及工作举措,从而推进执行人员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
4、重视涉执信访工作,推行轮流接访制度。案件在一段时间无法执结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往往对执行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希望找到法院或者政府的高层领导帮助解决问题。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在法院内部设立涉执信访接待室,由院长、局长轮流接访当事人,一方面可以形成群力提高涉执信访案件审理执行的实效,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新的涉执信访案件的产生,为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赢得了更多的时间。
5、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不多,但每件案件办理消耗时间较多,被执行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而做出种种逃避执行的行为带来执行难度增大,工作量也有所增加。故在处理这类案件中,针对隐匿财产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