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骑电动车被撞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作者:杨山明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279
醉酒骑行电动车被撞,保险公司援引醉驾免责条款拒绝保险赔偿是否合理?
2012年8月的一天夜晚,扬州市民金某醉酒骑行电动车行驶至扬州市区某街道,被朱某驾驶的轿车追尾撞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轿车驾驶员朱某与骑行电动车的金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主、次责任。金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金某通过朱某向朱某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废赔偿金等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0万余元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邗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辩称金某受伤系自己醉酒骑车所致,属保险合同醉驾免赔的范围,金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之意见,因本起交通事故已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且考虑到金某醉酒的事实,从而认定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且金某醉酒骑行电动车而非驾驶机动车,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醉驾范围,保险公司上述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由金某和朱某分担本案损失。因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金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金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朱某驾驶的是机动车,故朱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金某自行负担20%,其余80%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朱某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