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收条两种说法 庭审现场真假立现
作者:史丹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258
一张15万元的收款凭证,系现金收款凭证还是转账收款凭证?原告与被告说法却截然不同。一审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时隔一年,被告却以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2008年下半年,王某夫妇与经营广东某服饰公司的蒋某签订了一批牛仔服买卖合同,由于王某经营不善,无法支付200多万的货款。考虑到同为老乡的王某夫妇一直以来信誉颇佳,蒋某同意货款以120万元结算。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达成了还款协议,并以王某夫妇一套价值75万的房产作为还款抵押担保。
2011年10月27日,由于被告未结清余款且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武进法院要求偿还余款及滞纳金。但双方对余款金额产生了争议,被告王某称在签订还款协议的当天,现金还款15万元,转账还款15万元,而原告则否认当日有现金还款,只有转账15万元,被告也未提供现金还款的相关凭证。
2013年8月12日,王某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供了一张2010年1月26日蒋某书写的收条:“今收到王某货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并称在原审调解过程中曾向承办法官说明存在该现金还款凭证。在同一天、同样的金额且收条中未明确表述是现金还是转账,使本案陷入了重重疑云。
武进法院受理该再审申请后,向原审法官进行了求证,其称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并未提到存在现金还款凭证。同时蒋某也称该收条是当日收到转账15万元后在王某要求下书写的,两人间并未有现金往来,其之前免去了王某几十万元的债务,不至于为这十五万元作虚假陈述。由于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审监庭协同执行局对本案中争议焦点即1月26日是否存在15万元现金和转账两笔还款进行了深入调查,仔细询问双方间生意往来和还款细节,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王某夫妇经多次通知始终未出现在法庭,只是委托了代理人,且电话中言辞闪烁明显底气不足。出于敏锐的法律职业感,法官识破了王某想通过再审诉讼拖延执行并赖账的诡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也出于同乡之谊对王某夫妇给予了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