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公司因“限高令无法融资主动偿还52万
作者:赵帅 徐燚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271
“我马上履行判决,请你们将我身上的限高令去除吧!”近日,江苏徐州新沂市的一家化工公司法人代表陆某主动来到新沂法院执行局,要求承办人员对其欠闻某的债权转让款52万余元进行协调解决,并同意一次性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阜宁某公司系新沂市一家化工公司的债权人,截止2012年7月,该化工公司共欠阜宁某公司款520036元。闻某系阜宁某公司的债权人,阜宁某公司将其对化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520036元转让给闻某,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2年7月21日向化工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化工公司已收悉。因闻某向化工公司主张债权未果,于2013年3月起诉至新沂法院,法院于2013年4月判决化工公司偿还闻某转让款520036元。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未有主动履行,闻某申请执行。新沂法院受理后,向化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督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化工公司以其经济困难仍未履行。法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化工公司的存款,但执行人员了解到,化工公司一直在生产经营中,且经济效益较好,鉴于上述情况,新沂法院上报徐州中院执行局对化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限高令发出后,化工公司在金融部门的融资活动受到了限制,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来到该院执行局,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化工公司一次性给付闻某517000元并对其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表示今后一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经营,诚信办事,做诚实守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