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工伤员工的假肢安装费买单?
作者:郭新平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1031
徐某在某家具厂工作时因被砸伤而做了截肢手术,因家具厂未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在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家具厂根据仲裁裁决,支付了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某可安装假肢,徐某并据此安装了假肢。徐某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家具厂给付首次安装及今后更换假肢的费用241560元。对此,家具厂认为,在工伤员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应支付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未规定另行支付工伤员工一次性假肢费用。从立法本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员工的假肢安装因素,故徐某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劳动者依法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康复)器具所需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费用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属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即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两个独立的、执行不同补偿职能的补偿项目,两者互不包含和替代。综上,家具厂关于假肢安装费已经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包含的辩称,没有依据。由于家具厂未为徐某购买工伤保险,家具厂应承担徐某已安装及今后更换假肢的费用。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同意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达成了由家具厂一次性支付徐某已安装及今后更换假肢的费用10万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