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房屋被搬出 主张赔偿判驳回
作者:甘霖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228
近日,泰州中院依法判决维持了泰兴市人民法院对原告王金山与被告王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金山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0年SLD公司承建由PJ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JN花苑,JN花苑21号、29号楼由SLD公司发包给案外人陈某某施工。后因陈某某与SLD公司之间存有经济纠纷,陈某某遂委托原告帮助其清理债权。2012年4月,在未经SLD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搬进21号楼205室居住。2012年6月21日,被告及SLD公司要求原告迁出上述房屋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及SLD公司工作人员将原告及原告的生活用品迁出JN花苑21号楼205室房屋。泰兴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接警后到场处理,并要求原告将自己的物品搬走。但原告置之不理。后诉至法院,以物品遗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508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未经SLD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帮助案外人陈某某清理债权为由,居住在SLD公司承建的房屋内,该行为已侵犯了SLD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SL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原告迁出房屋。在原告拒不迁出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生活用品搬出房屋,应为合理的自救行为。公安民警到场后,亦要求原告将自己的物品搬走,但原告仍置之不理,故即使原告的物品遗失,也是因其自身过错行为所导致,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