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狗狂窜撞倒摩托车 主人赔偿受害人一万二
作者:徐健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215
年逾六旬的李老太怎么也想不到,竟在买菜回家的路上“突遭横祸”,被一条狼狗撞倒受伤,因赔偿问题与狗的主人王先生发生纠纷,打起了官司。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狗的主人王先生赔偿李老太一万两千元。
2012年5月10日清晨,李老太骑摩托车到附近菜市场买完菜后,在回家经过一工厂门口时,突然被从厂内窜出的一条狼狗撞个正着,连车带人撞倒在地受伤。狗的主人王先生看到后,赶紧把李老太送到附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等级,同时确定了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以及补充营养期限等事项。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李老太遂将王先生告到太仓法院要求其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当时的出警记录,并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后,双方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新的认识,王先生首先承认自己对狗的管理不善,造成李老太受伤,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表示以后要加强对狗的管理,防止以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李老太看到王先生态度真诚,也愿意适当降低一点赔偿要求。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对动物伤人的责任承担作了明确规定。而现实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动物伤人事件仍屡屡发生,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在这里,我们呼吁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