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首例证人异地“当庭作证”
作者:陈海波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471
8月14日下午2时50分,靖江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的承办法官正用手机的免提功能接听电话,三同步的录像视频亦在正常工作中,一起特殊的证人出庭方式拉开了序幕。
2011年7月8日,周某驾驶的奇瑞轿车在336省道上与朱某驾驶的现代轿车相撞,驾驶员双双受伤,现代轿车内乘员刘某亦未能幸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驾驶轿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实行右侧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刘某无责任。周某、朱某、刘某出院后自行达成和解方案,后周某赔偿了朱某27850元、赔偿了刘某18638元。周某到南京某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公司的核赔金额有异议,致起讼争。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周某投保、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朱某、刘某出具的收条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代理人表示收条是周某提供的。因收条在本案中的性质类似于证人证言,如周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应当追加受害者为第三人,收条是否真实涉及到本案的最终走向。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仅载明事故双方的电话号码未载明住址,承办人当即决定当庭电话联系周某、朱某、刘某。
在用免提方式拨通周某电话后,法官向其询问收条出具的时间和地点、交款时的在场人等细节,周某回答“出院后,双方电话约好到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后我在大厅将钱交付给朱某、刘某,他们当我面出具的收条”。承办人在拨打朱某的电话号码时,发现该号码已停机。庭上原告代理人面露迟疑之色,在拨通刘某电话号码并确认刘某身份信息后,承办人向刘某询问了交付情况,刘某回答“我与朱某以前是同事,在电话谈好赔偿方案后,周某约我与朱某同到交警部门做和解协议,收条是我与朱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各自出具的,我现在外地工作,不能到庭陈述”,此时庭上双方当事人才松了口气。
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刘某的回答通过免提方式听的一清二楚,询问的问题亦与本案有关联,法庭以录像方式保存了视听资料,对该证据的形式、内容都无异议,可以确认收条是真实的。双方对法院这种查证模式表示感谢,既避免了原告大海捞针寻证人之苦,又避免了保险公司异地奔波质证之苦。
“证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是靖江法院灵活运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推出的一项便民新举措。若证人在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会许可证人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