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应对公众怀疑的合理模式
作者:环震 发布时间:2013-08-18 浏览次数:974
当前,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法院司法公信力降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特别是民事案件,由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个案怀疑引发为公众怀疑的情形时有发生,审判人员不得不在正常审判活动之外承担大量的应对工作,这已经成为案件审理和日常工作重大干扰因素。
一、基层法院应对公众怀疑之现状分析
(一)目前公众怀疑的表现形式
1、上访、信访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持怀疑态度而不断地上访、信访,是民事审判中最为常见的公众怀疑表现形式,我国对上访、信访未设立有效的终结机制,因而出现了上访申诉主体无限,上访申诉时间无限,上访申诉理由(条件)无限,上访审级(次数)无限。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可以不断申诉上访,对一审、二审、再审处理结果不服,一直上访至最高法院,更有甚者对最高法院的裁决也不相信,还要上中央其他部门申诉上访,"信访不信法"现象时有发生。
2、媒体、网络、舆情
在我国网络、媒体与民事审判呈现互动态势,一方面媒体报道公开民事审判过程,增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的过度关注,影响审判人员作出正确的处理(1)。由于我国对网络舆情的监管缺乏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一些网络媒体对涉法案件的不实报道或网民对法院和法院干警恶意发表的不当言论等还未造成犯罪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和惩罚措施,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在处置负面网络舆情的问题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涉案当事人网上发表言论,试图左右法院和法官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执法不公,有的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之词,试图引起网上共鸣,让"案件变成事件",借助网络舆论撼动司法裁判。部分网民很少质疑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成熟的思辨,仅凭主观臆断对信息发表意见,带有很严重的感情色彩,易导致真相的掩盖、言论的失实。
3、人大代表对个案审判发表质疑
人大代表是沟通民意的重要桥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能受到《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保护,人大代表收集和反馈民众意见是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进行监督的目的,在于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意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但在现实中,存在人大代表通过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就个案作出情况汇报或说明裁判理由,而法院对于来自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历来是非常重视的,如果某个代表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利益关系,往往会演变成对个案的干扰和影响。
4、检察机关过度监督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民事诉讼、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解决的是私权纠纷,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及平等地位,但是民事检察主要目的是查证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是否公正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为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诉、案外人举报,对民事案件的个案进行监督。由于当事人的滥用权利及维稳的需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的种类及数量在逐年增加,检察建议和抗诉还有可能影响到原来主审案件的审判人员的个人利益。
(二)法院的被动式应对
1.现行应对方式
(1)案例回顾
某男与某女离婚纠纷,男方系第三次婚姻,其与前妻所生女儿业已成年。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婚生子抚养权。男方比女方大25岁,提起离婚诉讼时婚生子2周岁,出生后一直随女方及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女方的父母帮其带孩子,女方母亲比男方小1岁,男方从原单位退养,在城区有房,女方名下无房,父母老家在农村。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情形并到双方所在的基层组织走访、调查后,将婚生子判归女方抚养。该男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在社区多次扬言已将财产转移给女儿,买了数把刀,准备"杀法官、做惊天动地的大事",同时该男还在本地较有影响的网站上多次发贴攻击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散布不实言论,部分不了解情况的网友跟贴。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书面向上级法院作出情况汇报,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多次召开会议,邀请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落实稳控措施,要求密切注意男方近期的动向,务必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2)简要分析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民事法官对当事人的过度怀疑需承担案件审判任务之外的大量应对。应对承办案件信访、上访,一般流程应案件情况向上级法院汇报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汇报、通报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撰写;会同信访部门、本法院负责上访、信访的部门与信访人谈话;与当地基层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部门会商,落实稳控措施,特别是对打算进京上访的人员,要重点进行劝导。法院过去对个体怀疑引发的公众怀疑不够重视,往往采取漠视态度。随着网络、舆情的影响力逐渐扩大,法院高度重视各类公众怀疑的应对工作。
2.现行应对方式成本较高,对民事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有较大影响
(1)法律成本学说
成本与效益是经济学概念,研究成本与效益的形成、发展、影响是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之一。目前,法学界并未对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西方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把法律成本划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四类,就诉讼成本而言主要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所耗费的全部费用,既包括诉讼当事人支付的金钱、时间和物力,又包括司法机关为审理案件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2)。而应对公众怀疑的应急成本,是指法院包括民事法官因当事人或公众对民事审判活动的过程(程序)、结果(实体)产生怀疑,可能导致公共事件发生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包括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应急也属于执法成本范畴。
(2)现行被动式应对方式
对已经出现公众怀疑或可能出现公众怀疑的案件,往往来源于检察机关、人大、网络、信访部门,先将情况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作为情况汇报,一般要求案件承办人在较短的周期内(1-2日)制作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的汇报材料。在接到指示后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承办人应分别参加由信访局、人大等部门牵头召开的各种矛盾化解协调会,然后根据公众怀疑的程度确定是否需要落实维稳措施。这种被动式应对方式下,法院须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制作文件并参与协调稳控,而案件承办人奔走在各个部门之间,一个案件至少要参加3-4次不同的会议,对民事法官的正常审判活动形成干扰。
二、公众怀疑产生的不可避免性
(一)信息的不对等性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话隐含的意义说明因为法官与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存在非对称性,如果要避免产生公众怀疑,要让一个司法决定让人信服是公正的,法官就需要把作出该决定的所有非对称信息公诸于众。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制度及审判活动的自身性质的限制,审判公开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二)目前审判公开的现状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等内容。从规定来看,我国目前所采取的审判公开制度,实际上还是半公开的审判制度。半公开的审判制度是指仅仅审理案件中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公开,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不对外公开。不仅合议的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合议中的分歧意见也不对外泄露。此外,民事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采纳、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被法律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依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而且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官的职业道德、逻辑法则以及以往的审判经验的影响。
(三)民事审判工作易受来自内外部干扰
不能否认,在法院内部,法官队伍中存在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违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形;法官也存在工作上的暇疵和疏漏,导致裁判的不公正。在法院外部,有些基层党政领导把法院看作与其它行政机关一样的工作部门,让法院参与招商引资、包村扶贫、计划生育、城市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有的为保护本地利益动辄要求法院如何裁判、如何执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常受到干扰。极少数媒体或个人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向法院提出无理要求,声称如不满足其要求,就要对案件进行炒作,或者发表不实言论,对法官个人进行威胁。用故意炒作的方式给审判施压。此外,还存在人大代表利用身份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直接以监督名义过问个案。
三、应对模式构建之思考
(一)区分公众合理怀疑和利益相关人操纵的公众怀疑
"合理怀疑",英文为Reasonable Doubt,是来源于刑事证据规则的术语。本来的意思是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和"公众"连在一起合理怀疑,取意为"一般社会成员基于惯常的社会道德观念和生活准则而产生的质疑"(3)。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公众怀疑是真实的、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见的自然汇聚,还是少数利害关系人刻意操纵的结果。在新闻推手、职业上访者等群体轮廓日渐清晰的社会环境中,法院要特别留意判断,在合理甄别公众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有效的回应。
(二)职业法官的思维方式与正常社会经验不得相悖
在一般民众观念中实体法律晦涩,诉讼程序繁琐,审判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为避免法官觉得"合理"的裁判在公众评价中成为"不合理",法官在运用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民众的观念。尽管职业法官的思维方式较之普通大众更为专业化、法律化,但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仍需依据正常阅历人士之社会经验。法律人的职业谨慎足以防范其受事件发生之高概率影响而贸然认定不利于被告人之事实,但也容易较一般常人产生更高的事件发生之概率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形成法律人思维与一般民众思维的"脱节" (4)。
(三)从微观层面而言,应当完善裁判文书的证据评议
近年来,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普遍存在案件多、超负荷工作的现状,同时由于彭宇案的后期影响,大部分法官内心对判决文书的证据分析、说理有一定抵触情绪,秉持"言多必失"之心态,文书制作在前几年强调证据分析、事实说理后又走向简化趋势。但随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在不断提高,作为司法公开重要内容之一的文书公开、文书上网已由制度予以确定,作为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法院要完善裁判文书的证据评议部分,对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加强分析和说理。如果在裁判文书上将法官内心思维判断的推演过程细化成公开表达的文字语句,完善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评议,加强事实认定的说理性内容,会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5),还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法律观念的形成。
(四)从宏观层面而言,应努力消除非法干预的空间
要避免或减少当事人及公众合理怀疑,要坚持司法公开。法院只有率先公开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信息,对焦点、热点问题发表自身的观点,将立案、庭审、裁判、送达等各个环节公开展示,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避免出现程序暇疵,接受公众监督,坚持审判公开有利于从程序上消除非法干预的空间。
(五)从技术层面而言,法院应建立处置机制,完善处理流程。
建立统一应对怀疑、沟通信息的平台,以法院对外联络部门(目前主要是办公室,必要时可以建立专门的应对公众怀疑管理办公室)为依托,在庭室内设立应急处置小组,调动整合内部力量。在公众怀疑处于不同阶段时予以不同处置方式。在公众怀疑的萌芽阶段,即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判决文书下发之初,对可能引发公众怀疑或已表露炒作信息的个案的当事人加强法律关系的释明;同时建立预警制度,核实案件情况,预估公众怀疑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向当地媒体、网络事先通报情况。在公众怀疑的发酵阶段,法院应进行说理引导,利用平面媒体、网络与公众心平气和地交流沟通,慎用或不用容易引起反感的词句,摆事实、讲道理,严禁打官腔,说空话,将公众怀疑引导到正常的价值评价中。在公众怀疑的形成、暴发阶段,法院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补救。特别是对因审判工作的错漏引发的公众怀疑,该致歉的致歉,该处理的处理,以取得公众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