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对被告人常国生伪造公司印章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5月中旬的一天,为承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建材物流建筑工程,被告人常国生伙同贺荣平、王雨岑(均另案处理)未经ZX公司授权,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伪造了“江苏ZX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江苏ZX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9)”印章2枚,并在工程施工、采购施工材料过程中多次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后因被告人常国生及贺荣平拖欠曾某的材料款,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ZX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93512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常国生及贺荣平的行为给ZX公司的声誉造成了较坏影响。

 

归案后,被告人常国生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国生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常国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及同伙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