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没钱合伙抢黄金 知违法帮忙销赃
作者:白雪 发布时间:2013-08-18 浏览次数:213
近日,黄金价格暴跌,引发许多市民争相抢着购买黄金,然而两名男子却携带辣椒水、电警棍、铁质羊角榔头等工具冲进了金店“抢”黄金。
87年生的四川男子孙某在2009年便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太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狱中认识了因盗窃被判刑的重庆男子陈某和因寻衅滋事被判刑的苏州男子刘某。三人在狱中便臭味相同,相继走出高墙后,仍不思悔改,因犯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昔日的三个狱友同上法庭受审,也将继续在监狱里一起服刑。
2012年底,游手好闲缺钱花的孙某和陈某密谋商议,从网上购入辣椒水、电警棍等工具,实施抢劫金店的“大计”。在进入位于武进区嘉泽镇的某金店后,孙某用喷辣椒水、电击等手段压制金店店员的反抗,陈某随即用榔头砸碎柜台玻璃后劫得重83.13克共计价值人民币34499元的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2条后逃跑,孙某随后劫得重41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4351元的黄金项链3条。在逃出金店30米左右,孙某即被智勇的群众当场抓获,陈某逃脱后,急于将手中的金货脱手,便找到了“好”朋友刘某,刘某明知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系犯罪所得,仍代为销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陈某和刘某在苏州相继落网。案发后,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而黄金项链5条、黄金手链2条也均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对于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陈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三被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碧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