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的一天中午,因一场大风,李先生船上的船篷被吹掀翻,砸中了在自家渔船上收网具的周女士头部,致周女士死亡。原告周女士的亲属为此起诉要求船主李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计20万元。近日,姜堰法院以大风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李先生在本案中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害人周女士与丈夫受雇于他人从事捕鱼业。事发当日,姜堰气象局在天气预报广播中发布了短时7-8级雷雨大风天气预报。当日,受害人以及被告等其他捕鱼人将船停泊同在一码头。17时左右,天降大雨,刮大风,周女士回到自己船上收拾网具时,大风将被告李先生停泊在码头的船上的船篷掀翻,砸中周女士头部,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金女士亲属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被告李先生辩称,事发当日其的船停泊在码头,没有进行生产,这是一起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其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资料显示当天的天气并非自然灾害,而是一种暴雨大风天气,且在事发之前已经发布了雷雨大风的天气预报,被告作为从事渔业的人员应当预见到大风可能对船体添附物或其他附作物产生损坏,给自身及其周围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危害,其完全有条件在大风到来之前主动检查船上部件或附作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故该事故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本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从视频资料来看,被告的船篷是被狂风整体掀翻,且事发当日,与被告船只停泊在一起的其他船只并未发生船篷被风吹翻或刮断的情形,说明被告对船舶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被告作为船舶的所有人,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起事故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对受害人周女士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