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安置房难过户 收了定金也要退
作者:赵超 发布时间:2013-08-18 浏览次数:329
两年前张三家的老房子要拆迁,拿到拆迁证后,张三觉得购买一套安置房比拿拆迁款更划算,于是购买了一套安置房。两年后张三购买的安置房交房,但是由于自己长期在外工作,张三拿了房子后一直没搬迁居住,房子长期处于空置状态。看着房价一天天的上涨,张三觉得房子放着也是放着,不如卖掉换点资金,之后便开始四处联系买家。
经过一段时间的张罗,通过张三的妹妹介绍,李四与张三达成口头协商购买张三所有的安置房一套,并在其妹妹家收取了李四购房定金10000元,同时约定5年以后过户的所有费用均由张三承担,剩余的21万元于付定金后的1个月内付清。半个月后,李四带其父亲要求去过户,但张三知道,房子购买不满5年,房管处暂时不能过户,就到公证处想公证,但是因为是安置房,公证处也不能公证。于是李四要求退还定金1万元。
法院审理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本案中,张三、李四交易的房屋为一定期限内限制买卖的房产,双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并收取了原告的定金,因政策原因该房屋暂无法过户,李四购房并立即过户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取的购房定金,故法院判决张三退还李四购房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