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保险赔偿 质疑质量追偿未果
作者: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18 浏览次数:218
汽车自燃后,保险公司依约赔偿,后保险公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追偿赔款。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追偿纠纷。
2010年4月27日,武进区一家园林公司向新北区一家汽车经销公司购买了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当时购车价7.58万元。
购车时,园林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及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7.58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6月8日下午,园林公司的员工成某发动车子,怠速热车,过了几分钟,发现车辆右前部火焰直窜。大家手忙脚乱进行扑救,但火势凶猛,没过几分钟,车子就被大火包围。
园林公司立即拨打了火警电话,消防队员到场后将大火扑灭,但此时车子烧得只剩一副车架了。消防部门调查后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不排除因电器、电线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后,园林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对事故后,对园林公司支付了保险款7.3万元。之后,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汽车销售公司追偿。但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他们经销的汽车都有完备的质检报告和手续,不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双方闹到法院。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到车辆自燃是否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消防部门认定书,也仅仅是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的火灾,并没能证明电器、电线故障是造成车辆自燃的唯一原因,无法直接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此外,在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之前,车辆已进行了报废处理,已无法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合理鉴定,以致无法查明起火的真正原因。
而汽车销售店则提供了由国家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该型号车辆出厂的认证证书等文件,证明该车辆出厂时不存在质量方面的缺陷。
因保险公司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保险公司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