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明真相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双倍支付赔偿金
作者:周超 发布时间:2013-08-18 浏览次数:264
电器公司不查明真相,随意以严重违反了公司违章制度为由,将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双倍支付赔偿金。
李某在某电器公司工作了六年半,一天突然收到了解除合同的快递。后李某找公司经理了解到,公司怀疑她盗用客户的积分兑换奖品,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她开除。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电器公司对李某进行经济补偿,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李某6个半月的工资。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李某认为,其没有盗用电器公司客户的积分,其使用的是亲戚朋友存在电器公司的积分。因为李某对积分兑换奖品的业务比较熟悉,所以他们就委托其用积分兑换奖品。电器公司在未了解事实真相,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两倍向其支付赔偿金。而电器公则认为,李某是利用职务之便窃用客户积分,伙同客户骗取公司赠品及财产,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并依法送达,不应当赔偿。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亲戚朋友出庭作证,证明了他们委托李某兑换积分换电动车的事实。法院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电器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以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资为2000元/月,李某在公司工作了六年半,共计2000×6.5×2=26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补偿赔偿金。而第87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即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在许多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通常会诉称用人单位违反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得双倍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则会称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所以,在许多案件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慎重考虑员工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以避免双倍支付赔偿金。作为劳动者在收到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则可以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是否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