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辛苦大半辈子后,老年夫妻本应互相帮助,共同享受生活美好时光,俗话说"少来夫妻老年伴"。近几年老年人离婚诉讼案件作为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基本类型之一,在数量上呈现上升态势,在各类民事案件占据的比例,逐渐加大,其中原因已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全社会关注。

 

一、老年人离婚增多原因的多样化

 

1、夫妻感情基础不够牢固。离婚诉讼老年人大多数是生于4050年代以前,结婚时年龄相对偏小,由于受当时人们婚姻观念的限制,大多数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走到一起。婚前相处的时间不长,有的甚至只见过一次面后,就在家长们的安排下结婚,婚后发生双方性格不和,致经常吵架。即使双方也发现对方与自己一起生活,并不能幸福。但由于受家庭伦理、社会舆论的影响,或为了子女只要忍受,勉强生活,加之受生活条件的限制,忙于为生活奔波,没有更多的时间去考虑个人的婚姻问题。这种先天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子女成家立业,家庭生活压力的减轻,婚姻观的变化,尽力摆脱婚姻的束缚,双方开始协议离婚或走向法庭。

 

2、家庭矛盾长期累积、爆发。老年人由于已进入人生的后半辈,身体机能、处理问题的方式均发生较大变化,对矛盾处理的冷静度和忍受度均有所减弱。特别双方有时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停,认死理,互不相让,事事总认为自己是正确,不能相互理解。经过长期的争吵,双方开始记恨对方,由于长期积累矛盾不能得到解决,不断升级双方关系进行进一步恶化,最终"反目成仇"。部分老年人的思想比较古板,特别是性格倔强老人,更听不得别人的劝解,致离婚纠纷不能调和解决。

 

3、 子女的原因而离婚。老年人家庭中子女相对较多,特别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家庭更是如此,子女的父母有的不是亲生,子女间常因赡养老人、继承遗产发生矛盾,相互指责,在亲生父或母身边故意说对方的不是,挑起老年人间矛盾,由于老人们年老后对子女均有种依靠感,有时没有独立主张,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决断能力相对减弱,最终在子女的唆使下提起离婚诉讼。加之部分老年人虽结合到一起,但是感情并不深,或平时双方就矛盾不断,这更容易引发离婚诉讼。

 

4、婚姻观发生转变。过去人们长期受到传统婚姻观的束缚,总认为离婚是件丢脸面的事。老年人离婚就更是微乎其微,如若发生不管何种原因所致,均会受到周围邻居和社会的指责。近年来由于社会快速发展,文化的传播和繁荣,从国外进入国内,从城市渗透到农村,从青年人影响到老年人。加之电器产品不断普及,交通更加快捷,人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新鲜的事物,人们的婚姻观也不断发生变化。追求婚姻的美满幸福成为每个人的权利,痛苦的婚姻不应为人们一生中枷锁,婚姻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自己离婚自己作主,不应受他的干涉,这是老年人离婚诉讼增加的主要因素。

 

5、因"婚外情"而离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外情"现象不再是"年轻人的专利",老年人退休后,其子女大多成家立业,生活的压力变弱,大多的时间是参与各种社会文化活动,接触方方面面的人,其包括许多异性朋友,这为婚外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有些是确实出现 "婚外情",一方要求与对方离婚。但是部分原本是一方与他人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但夫妻另一方对对方错误理解,认为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常的婚外关系,不能有效沟通,正确处理,而是互相间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使矛盾进一步加剧,最终弄假成真。

 

二、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对策

 

1、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解决老件人离婚诉讼不当增加的关键,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老年法律宣传活动,特别是《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充分利用一些典型案件(不公开审理案件除外)进行以案释法,不断增加他们法律观念,使老年人知道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享受快乐的老年生活。

 

2、加强基层民调组织的调解功能,努力化解老年人矛盾纠纷。许多老年人的矛盾是日积月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对基层民调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贴近老百姓的优势,处于解决矛盾最前沿,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对于老年人因家庭内部发生矛盾,及时发现、及时介及、及时调处。通过有效多元化调解,将双方矛盾快速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影响夫妻的感情,减少离婚诉讼的发生。

 

3、子女不能为自身利益,损害老人的幸福。对于老年人因受子女影响,而发生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因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老年人夫妻双方应当有正确的婚姻观,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夫妻之间的幸福生活应当由自己作主,不能受到外界的影响,否则失去是自己的幸福,最终后悔莫急。同时诉讼中应当及时通知子女到庭,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指出其不当想法,父母吃尽幸苦抚养他们成人成家,不能因自己的不当私利,而断送父母的晚年幸福,为老年人营造快乐生活环境应是子女的职责。

 

4、应当加强调解审慎判决离婚。由于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些并非老年人感情已到破裂程度,部分是出于家庭琐事小矛盾引起,部分是受到子女的影响,部分是以通过诉讼对对方进行教育,部分是不当的婚姻观所引起等,对于老年人离婚诉讼案年,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弄清纠纷产生的原因,以确立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诉讼中法庭在调解的同时,对部分一时调解不了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作用,并让当事人的子女参与调解,以促成双方调解和好,审慎判决离婚。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久调不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做到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