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积极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
作者:朱琴梅 崔沈文 发布时间:2013-08-18 浏览次数:932
日前,扬中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等聚众斗殴罪一案。因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家住外地且其法定代理人一直无法联系,在征得被告人杨某同意后,刑庭邀请合适成年人原市计生委主任孙迎春以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面对合适成年人真切的关心和勉励,下决心表示一定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有权查阅笔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对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监督,而且可以参与延伸帮教,全面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系未成年人,由于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成熟、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家长疏于管教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着对未成年人成长教育认真负责的态度,承办法官朱琴梅和“临时家长”孙迎春一起在庭前、庭后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法庭教育,希望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乐观向前。
朱法官表示,该案是扬中法院审理的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刑庭将在庭后认真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深度和广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