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承担着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处在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基层法院,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各类社会纠纷逐年增多并呈现新的特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不容小觑,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法的要求日益迫切。"陈燕萍工作法"因其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解决矛盾"的贴近中国国情的审判方法而受到基层法官的青睐,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有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陈燕萍工作法   能动司法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胡锦涛总书记说,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司法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关系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生活利益,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国情赋予法院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不仅要追求"案结"的法律效果,更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陈燕萍工作法"是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科学的、为民的审判工作方法,有利于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职能。笔者立足基层法院实际,从分析基层法院面临的司法环境入手,探究什么样的司法审判方法符合法院的社会职能、满足社会对法官定纷止争的审判要求。笔者将着重解读"陈燕萍工作法"的具体内涵,运用社会学分析方法阐述其司法价值,从而明确法院在行使审判职权时如何改进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   中国基层法院处于怎样的司法环境?

 

中国的主要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

 

(一)基层社会法制意识薄弱,缺乏法律信仰

 

中国现代法制建设不过几十年的时间,法律还未渗入到基层民众头脑当中,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乡土社会,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中国的农村普遍缺少法律知识,一旦发生纠纷,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法律的。有的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提出的诉求或许根本就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若简单的驳回起诉,可能在制度层面上少了一个案件,但是根本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此时,就需要法官的引导。

 

(二)传统社会村约民俗根深蒂固

 

中国有8亿的农村人口,分散在幅员辽阔的祖国大地上,现代法律规范在乡村的实际控制力是比较弱小的。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长期以来,除了重大纠纷外,一般问题乡民都会自己解决,因此而产生了许多规则、习惯、风俗,这就是所谓的"村规民约",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地方性"法律";人们其实已经适应了这样的地方性"法律"的管理,有时候正式法律的介入会打破这种平静,群众不仅难以接受,还可能带来更大的问题,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三)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特殊的地域性和时代特点

 

基层涉农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农村承包纠纷、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外出打工引发感情危机导致的离婚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纠纷,还有因农村陈规陋习导致的老人赡养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元化,法律适用难度大。主要是涉及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农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农村城镇化进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以及医患纠纷、建筑事故赔偿纠纷等,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适用法律方面往往与乡规民情、传统观念、政策相互冲突,而调解就可以避免类似问题;二是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涉农案件如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一般涉及人数较多,审理不当极易产生群体性涉诉上访;离婚、赡养、抚养、相邻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易产生对抗、报复心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建筑事故赔偿等案件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具有紧迫性特点。审理这些案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恶性事件或涉诉上访,与当事人沟通、调解可以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三是农民当事人诉讼能力弱,一方面农民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当事人家境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更无力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在法律问题上纠缠太久,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反而还会因诉所累。四是季节性强。农村土地承包、养殖、种植等案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果审理时间过长,错过农事季节,就会影响农民的收成。五是涉农案件亲缘关系比较明显。当事人一般是几代人生活在一个村庄,所谓"一代官司三代仇",若单纯下判,会为今后双方甚至一方与其他相邻的关系埋下隐患,赡养、婚姻、相邻关系等纠纷更甚,对于这些案件只能尽量调解,而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以达到握手言和的最佳结果。

 

(四)单纯依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基层案件一般都是小而琐碎的纠纷,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事情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因此法官判案必须考虑决定之后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的问题。基层法庭因为人力、物力等条件的制约,若仅仅依据法律作出一纸判决,那么很多案件将很难甚至根本无法得到落实;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再由法官从中斡旋,让其冰释前嫌,这样的结果更有利于原告方实现权利。

 

 (五)社会赋予基层法院更多的社会维稳职能

 

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保持稳定,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该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尤其是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基层矛盾渐渐显现出来,面对不懂法的基层大众,正式的法律规则往往发挥不了切实作用,而许多矛盾又必须解决在基层,基层法庭面临的尴尬境况决定了法官必须走出法庭,在社会力量的动员上充当组织者的角色,调动各界力量化解纠纷;将矛盾解决在最初的萌芽阶段,维持基层的稳定。

 

二、   中国的基层法院需要怎样的审判方法?

 

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里有效运作。中国的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据中国网报道,人民法院9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80%左右的人员也是在基层。2010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结案件9 337 669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89.43%。其中,执结案件数量为2 425 652件,占全国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96.71%。 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法院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在法治中,司法具有特殊的作用。

 

诚如以上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基层法院审判方法不同于传统观念中司法的"被动",对待农村特殊的情况,就应该用特殊的解决方法,能动司法, 把法官坐堂问案转变为送法下乡,把法官独自判案转变为动员多方力量协助解纷,在案件审理的同时,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化解矛盾中来,不仅会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在无形中宣传了法律知识,还会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的作用;同时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案件也会督促法官公正判案,提高法官的公正形象,让法庭深入人心,让法律深入人心;就需要用群众接受的语言去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乡村里德高望重者在纠纷中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有利于化解矛盾,法官应当利用好这些有利因素。

 

在涉诉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大背景下,法院被赋予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马锡五审判方式"再一次被视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学习典范,其最大特点就是注重调解,调解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现时代一批实践该经验比较好的法官被推为典型,"陈燕萍工作法"因其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解决矛盾"的贴近中国国情的审判方法而受到基层法官的青睐,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

 

三、   "陈燕萍工作法"的具体内涵

 

(一)陈燕萍工作法有其时代的意义,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中国,是一个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有效审理方法,研读陈燕萍的感人事迹,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是她一心为公、真心为民的工作热情,总结陈燕萍工作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陈燕萍工作法的精髓是:情法辉映,曲直可鉴。

 

2.陈燕萍工作法的实现目标是:案结事了人和。

 

3.陈燕萍工作法的根本宗旨是:公正执法、一心为民。

 

4.陈燕萍工作法的工作内涵是:真心贴近群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注重释法析理,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真情化解纠纷,用群众信服的方法解决矛盾。

 

5.陈燕萍工作法的具体方法是:以洞察秋毫的细心把握案件,尽量还原事实真相;以不辞辛苦的耐心释法明理,亲情感召握手言和;以不偏不倚的公心判处案件,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以为民解忧的真心换取信任,争取案结事了人和;以无私真诚的爱心帮扶弱势,尽量解决实际困难;以惩恶扬善的决心审理案件,刚柔并济定纷止争。

 

()长期的法庭实践为陈燕萍积累了丰富的基层经验,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能动司法,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不是单纯的引用法律机械判案,这是陈燕萍办案的一大特点。

 

1.在法官职业操守方面。其一,陈燕萍把事业放在首位,全身心的投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是一个为民法官;其二,陈燕萍能把好亲情关、金钱关,不徇私枉法、不为金钱所惑,是一个廉洁法官;其三,陈燕萍大爱无边,仁德正直,亦是一个仁爱法官。

 

2.就法官审判质效而言,她受理的大多数案件都是以调解结案,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无一投诉。陈燕萍注重工作技巧,这与她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是密不可分的。其审判技巧有:(1)恩威并施,刚柔相济,巧妙运用司法技巧调处案件;(2)贴近群众,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释法明理,追求社会效果;(3)协同联动,凝聚多元力量,多方合力促调解;(4)走进现场,把法庭带进农家小院,巡回审判显成效;(5)法情理综合运用,真情感召解纠纷;(6)换位思考,走进当事人心里,用事实和法律让当事人信服;(7)争取党政机关的密切配合,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四、在基层法院推行"陈燕萍工作法"的司法价值

 

陈燕萍工作法有其时代的意义,在转型期的中国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持基层的稳定,它是一个"和谐"的审判方法,有其特定的司法价值。

 

(一)陈燕萍工作法贴近群众,有利于了解事实

 

走出法庭,贴近群众,向群众了解案件原委,有助于还原案件真相。一是避免弱势群体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情绪的激动而遗漏重要情节,二是避免当事人曲解事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谈,不仅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清楚矛盾问题的症结,还可以察言观色,运用审判技巧让当事人说出事实的真相;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贴心的交流,拉近了双方的距离,消除法官给许多当事人留下的高高在上的形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会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同时法官可以有效利用周围的群众,尤其是在当地比较有威望的人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来,利于矛盾的尽快化解。

 

(二)陈燕萍工作法深入现场,有利于调取证据

 

农民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都没有取证意识,导致案件因缺少证据而无法认证。陈燕萍工作法深入现场,一方面直接调查现场,提取有用证据,支持法庭明辨是非;另一方面,深入现场可以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对做假证的人会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让当事人出具真实证据。这一切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而且有助于地方党委政府了解基层情况,针对有困难的弱势群体依据政策予以扶持,从根本上解决群众难题。

 

(三)陈燕萍工作法释法明理,有利于法制宣传

 

陈燕萍工作法的一个很值得大家学习的地方就是耐心释法明理,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言法语。老百姓不懂法,更听不懂生硬晦涩的法律术语,一个案件并不是审理结束就能轻易将矛盾终结,要想建设法治国家,就要进行法制宣传,而法制宣传又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一个很好的渠道就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以及周围群众进行释法,这不同于法官照本宣科的坐堂判案,它需要法官耐心的倾听群众声音,找出症结,释法明理,用最朴实易懂的语言讲述法律规则,让群众信服而不是仅仅屈服于法律。

 

(四)陈燕萍工作法结合实际,有利于案件执行

 

陈燕萍工作法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审判方法,许多基层法院的院长、资深法官告诫我们的一条经验就是,法院必须"注意自己的判决能否得到执行,判决是否能获得群众的认可" 一个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判决就是一纸空文而已,而老百姓诉讼要受到人力、财力、精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更加要求诉讼的实效性。陈燕萍工作法贴合实际,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满足诉求,其实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权益,这样的判决容易实现,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当事人不为诉讼所累,诉讼后亦不为执行难所惑,这样的法律规则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同,这样的法律才更容易深入人心。任何一个诉诸法院的案件都不是简单明了的,在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情法理的交织交错需要法官慎重思考,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五)陈燕萍工作法真心为民,有利于解纷维稳

 

毛泽东曾说过"世界上任何事最怕'认真'"二字,审判工作也是这样,以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一心为公、真心为民,才能判出让群众信服的案子。当今中国稳定是第一要务,从根源上化解纠纷是时代赋予法官的责任。前有马锡五、现有宋鱼水、陈燕萍,其实他们能够成为人民信服的好法官,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心里装着人民,实实在在的为民办事、替民解忧。前阶段爆料的河南有官员竟然发出"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的声音,确实让人很惊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公仆,就应该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陈燕萍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勤政爱民的好榜样。

 

结语:

 

作为一名同样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笔者对于基层存在的问题深有感触,基层法院人少案多,原本法律关系很清楚的案件,却因为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而迟迟不能下判。在很多情况下,正式的法律规则恰恰发挥不了它的预期效果。陈燕萍工作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实用价值,笔者经过认真思考,总结出几点看法:一是目前中国的现状决定了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的特殊作用是保持稳定。基层法庭面对的是中国所占人口比例最多、知识层面最窄、问题最多的特殊群体,面对他们,现代法律制度还不能在应然层面上充分发挥其干预和管理作用,基层法庭的法官们正是运用各种方法、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在做一件目前最重要也是最难做的事情,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将很多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以维护大局,促进整个社会有序发展;二是基层法庭的法官在司法中其实更多的充当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角色。基层的法官不能简单的坐堂问案,因为对象的特殊性,因为法理情的复杂性,有的情况下,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发挥的作用比法官更有效,而法官就是要调动起社会各界力量,将他们组织起来协助纠纷解决,法官则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给予指导;三是法制建设任重道远,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在将来,当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业已完善,法官或许应该更多地回到审判席上,以法律事实为准绳,发挥中立、公正、被动的审判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