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开庭审理
作者:曹顺贵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906
法庭是社会的缩影,从中可以窥见人生。人生如戏,法槌、法袍与假发便是演戏的道具,法庭便是演戏的舞台,两造各就各位,分饰角色,慷慨陈词,声情并茂,法官居中危坐,旁观者清,察言观色,持两用中,一旦帷幕拉开,演员粉末登场,舞台上就演绎一出出充满悲欢离合、爱恨情仇的人间悲喜剧,其人物血肉丰满,个性鲜明,其事件跌宕起伏,扣人心弦,其情节错综复杂,扑朔迷离......但真假是非、善恶美丑,终将昭然于落幕之时,正义也必将大行天下。戏亦如人生,法律为我们提供人生舞台上的游戏规则,但法律人不仅遵守游戏规则,还参与推动游戏规则的制定,他既演戏又看戏,既入戏也出戏,怎能没有既”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的游戏精神呢?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法院案件的开庭审理正式开始,庄严的法庭在审判长的精心准备、统筹安排、指挥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开庭审理好似在舞台上演戏,法官是这台戏的主角,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配角,在法官的指挥和带动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步骤,把案件的事实逐一展现出来,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官查清了案件的事实,最终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但是,开庭审理又不同于演戏,法官担任的不仅仅是主角,他还是该戏的编剧、导演、策划等,法官主持的开庭审理不是为了博取旁听者的喝彩,而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开庭审理与舞台演戏有相同和相通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
作为法官如何把开庭审理这”戏”演好,出头彩,必须深刻理解开庭审理的含义,认真学习好三大诉讼法,准确把握好开庭审理的程序和形式,也就是演戏的套路、程式等,由外及内,由表及里地循序推进庭审、尽最大可能地把开庭审理这台”戏”演好。
何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民事、行政、刑事)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集中、最重要的阶段。
开庭审理时,所有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到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围绕着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按繁简程度可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按审级可分一审,二审,再审,还有特定的刑事死刑复核审。
开庭审理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在诉讼程序中,一般而言法庭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案件争议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在简易程序中专指独任审判员,在普通程序中专指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庭;二是指用于审判的特定空间,也就是指用于开庭审理的具体场所。既包括各种专门设立于人民法院内的法庭,也包括被人民法院用来审理案件的其他场所,如巡回审判点、影剧院、礼堂和案件发生地的露天广场等。在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必须采用法庭审理的方式。
二、开庭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案件审理以是否公开划分,可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在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原则上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不公开审理的形式。根据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仍要开庭,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公开宣告。
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允许记者现场采访并予以报道。诉讼程序既要求一定的封闭性,保障审判组织独立审判,同时也要求对社会保持适度的透明性,使诉讼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防止法官擅断,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进行,保障裁判的正确作出。
三、开庭审理应当采取言词审理的形式。法庭审理以是否采取言词的形式分为言词审理和书面审理。言词审理是指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所有职权行为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均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出。书面审理则与其相反,要求以书面陈述即可生效。言词审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总体而言优于书面审理,虽然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言词审理的原则,但从普通程序的各项具体的规定来看,言词审理是客观存在的。
四、开庭审理以直接审理为原则。以审判法官是否直接讯问(询问)诉讼当事人,法庭审理可分为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直接审理,是指作出判决的法官应直接讯问(询问)诉讼参加人,从而使法官直接接触诉讼材料,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因此对于言词辩论的案件,法官未参与作为判决基础之辩论的不得参与判决。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如有更换,应更新其程序,当事人须重新陈述以前辩论的要领。在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应当采取直接审理的方式,从而真正保障当事人的主体性参与权,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最终影响诉讼裁决。
开庭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的核实证据、查清事实、辩明是非、分清责任、讲明道理、公正裁决之功能,法官如能将据事论理的场所转变为演戏的舞台,那该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就炉火纯清,得心应手了。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演技即语言素质的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等。应具备以下特点:服从性、地域性、通用性、法律性、对话行、丰富多样性。
开庭审理时法官的语言要求,首先要合法,其次语言表达音调要平稳,态势语言要得体,在法庭上的一字一句、一招一式、一言一行,都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54号) 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对开庭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出庭时注意的事项规定有: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严禁酒后出庭。
庭审中言行的规定有: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的规定有: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对法庭上使用的语言规定: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异常情况,亦规定了如何处置。
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诉讼程序亦不同,开庭审理的法官的态势语言应该有所不同,要求亦不相同。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
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应体现法官居中裁判的立场。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法官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在行政案件的庭审中,应让原告感到法官是为他讲话的,法庭是他讲理的地方。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态度必须严格中立,要格外重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
在主持调解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和具有亲和力的形象。要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法官必须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具有一定的亲和力,让他信任你,把主你做。
当前开展的”三评查”活动,庭审评查是其中之一。评查和考核一个法官的工作能力,开庭审理是重要的方面。开庭审理的效果如何,从法院内部讲是考核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法律效果,从法院外部讲是考核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以及社会评价。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通过案件的开庭审理,受到了法律教育,获取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守法意识。与此同时,对法官的庭审能力有了直观的评价,如同看戏后,对演员的演技进行的评论那样,好中差便一目了然。因此,提高法官开庭审理的水平,增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至关重要。俗话说的好:”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法官要想把开庭审理这台戏演好,就必须苦练基本功,全面认真学习开庭审理的相关知识和规定,深刻理解其内涵,熟练掌握开庭审理的技巧,准确把握开庭审理的主动权和方向,指挥和调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既定的方案,把开庭审理这台”戏”演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