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恋游戏虚实无分 “侠盗猎手”行窃获刑
作者:陆乔立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52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件被告人孔某,男,未成年,初中肄业后迷恋上了网络游戏,整日吃住在网吧里,过着没日没夜的糜烂生活。通过网络游戏,孔某结识了陈某。孔陈二人都喜欢玩一款名为“侠盗猎手”的游戏,游戏中可以操纵人物随意行窃而不被惩罚,孔某觉得很是爽快。孔某与陈某在连续上网数日后,竟不满足于游戏中的行窃,为寻求刺激,二人在现实生活中初次尝试了一次盗窃。一段时间后二人见未被发觉,便开始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8096.6元。后该院以盗窃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另案处理。
经查,2012年11月至12月间,孔某伙同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刁铺街道等地,采用翻墙、爬窗、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7起,窃得金戒指、金项链、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096.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诉讼中,其近亲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近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综观被告人孔某的成长轨迹,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较差。在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支配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惜铤而走险,窃取他人财物,来满足自己追求物质享受的私欲。同时法院注意到,被告人孔某的家长没有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教育子女方面,让其过早的走上社会,未能预防和及时制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家庭教育不当也是导致被告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网络可以帮助人们互相交流、获取信息,但是青少年痴迷网络,沉迷游戏,久而久之上网成瘾,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所以专家将它称之为“电子海洛因”。孔某因沉湎于网络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而,青少年迷恋网游并非一己之过,家长、学校乃至社会在其成长中角色的缺位恐怕也是一大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