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被害人患有智力残疾,利用引诱哄骗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此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强奸呢?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为不管对方是否出于自愿,引诱弱智女发生性行为已经属于强奸行为,喊冤的朱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349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乘隙进入同村村民施某家中,在明知被害人施某患有智力残疾的情况下,与施某发生性行为。在朱某实施性行为时正好被循声而来的施某亲属当场发现并报警。朱某这才如梦初醒,在原地等待警察的到来。经鉴定,被害人施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同时朱某辩称对方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他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因嫖娼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妇女是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因被害人施某无性防卫能力,故不论施某是否自愿,朱某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可侵犯,且暴力不是强奸定罪唯一条件。一直以来,许多人片面地理解强奸罪的构成,以为强奸罪必须要使用暴力才能构成。其实,强奸罪的最大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暴力不是强奸定罪唯一条件。一般而言,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在妇女神志处于正常情况下,在有安全的人身自由时,绝对不会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犯罪分子强行或使用各种手段让妇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害人施某患有智力残疾,利用其无性防卫能力的弱势与其发生性行为,就算被害人施某当时是自愿的,她的这种“自愿”也是因为她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故朱某仍然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