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女儿遭人猥亵 大打出手被判刑罚
作者:王端炜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72
听说自己的女儿受到他人猥亵,不禁怒火冲天,大打出手,将对方打成重伤,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8月12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葛亮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8月27日,葛亮的妻子陈娟带12岁的女儿小玲来到通州区金沙镇某服装厂检整车间上班,小玲就在车间玩耍。下午三点左右,小玲看到该公司领导带着客户来车间参观,为了不让公司领导看到自己在车间玩耍,于是慌忙躲到了车间西南角。恰巧当时厂里的装卸工姜明躺在那边休息。等到领导带客户参观完离开车间后,小玲回到母亲陈娟身边告诉她,说姜明摸其下身,还亲其手指。陈娟听说以后立即找姜明理论,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但姜明拒不承认摸了小玲下身,只承认因为喜欢小孩,所以亲了小玲手指。陈娟打电话将事情经过告诉了丈夫葛亮。听说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葛亮气不打一处来,当即来到服装厂找到姜明,二话不说,就将姜明推倒在装卸工休息间的床上,用拳击打其头面部,致使姜明左眼受伤。后经法医学鉴定,姜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事发后,服装厂人员立即报警,葛亮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葛亮与姜明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得到姜明的谅解。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