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的管辖条款
作者:龚丹杰 夏凯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41
为了方便,很多商家设计了很多格式合同或是格式单据,很多消费者往往并不细看这些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就大笔一挥,签上自己的大名。其实,细细审查这些条款,会发现陷阱无处不在。
2012年8月11日,江阴某公司委托上海某快运有限公司托运货物。在运送途中,货物发生火灾,大部分货物都在大火中灭失了。江阴某公司以合同履行地为江阴为由将上海某快运公司起诉到了江阴市人民法院。上海某快运公司参加诉讼后,以合同中约定了上海某区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原来,江阴某公司与上海某快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货物运输合同,江阴某公司在办理托运时,填了一张货物运单,就这张简单的货物运单,内涵却别有洞天。该货物运单正面有如下信息:托运日期、运输类别、发站、到站、托运人信息、收货人信息、货物信息、费用结算信息、承运人信息,并有特别约定栏,以小于以上信息字号一倍的字体写道:“货运合同约定事项在运单第三联背面,同意请您在此处签字。”江阴某公司没有注意该行小字,直接在签字栏上签字盖章。
在货物运单第三联,最后一栏载明:“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此运单根据《合同法》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纠纷,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某区法院进行审理。
承办人员提醒广大货运人,在没有签订货运合同的情况下,货运单就是双方达成货运合意的证明,也是运输法律关系存在的原始证据,因此要仔细核对货运单上的条款,免得被货运公司“设套”,通过格式条款的隐蔽设置,“被”选择了管辖法院,引起诉讼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