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长期合同遭拒 公司解约被判赔偿
作者:钱凌虹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37
员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赔偿员工损失。8月1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原告东港公司支付被告陶某2012年11月和12月份的工资6000元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
陶某于2010年5月进入东港公司工作,2010年6月30日、2011年1月22日和2012年1月3日,东港公司与陶某先后签订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日当天,东港公司不愿意与陶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今年1月4日,东港公司发出公告,认为陶某在办理离职交接过程中交接不清,在公司催促下迟迟不到公司,因交接期间仍处于正常上班状态,陶某行为属于严重旷工,遂决定对陶某予以开除处理。
陶某认为双方已经连续签订劳动合同两次以上,依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东港公司不同意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东港公司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6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仲裁支持了陶某的请求。
东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系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与陶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港公司与陶某于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先后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均正常存续,陶某已符合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东港公司决定不与陶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陶某愿意与东港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东港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特殊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正常情况下,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