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妻子要担责吗?
作者:鞠秋平 鞠凯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355
丈夫在外借了钱,当起了“老赖”,出借人认为,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还,妻子还。
法院一审:妻子“沾光”成被告 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2011年2月25日,成林出具借条,向魏东借款9万元。借款到期后,成林不但不归还,还为躲债而离家出走。魏东因不知成林下落,遂将成林及其妻刘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归还9万元。审理过程中,成林夫妻均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成林夫妻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又未递交书面答辩,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根据魏东提供的借条,可以确认魏东与成林之间存在9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花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成林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成林的个人债务或两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故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刘花负有偿还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成林、刘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魏东借款9万元。
妻子申诉:借款系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
判决生效后,被告刘花不服,于2011年10月20日到检察机关申诉。刘花表示,她和成林结婚后一起在成林父亲开办的工厂帮忙,一家人日子过得甜甜美美。可是好景不长,结婚后六七年,小夫妻俩经常为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吵架,丈夫成林借故外出不归。后来,成林干脆和第三者非法同居,并生有一非婚生子。成林所欠借款未用于家庭开销,家里开销及婚生子女的教育费用,均由成林父亲承担。
2012年6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成林向魏东借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系成林的个人债务,应由成林个人偿还。”
法院再审:妻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中被告刘花开庭时未到庭应诉,也未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抗辩,其在申诉过程中,由于提供了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后,本院认为,根据刘花所举证据及检察机关核查的事实,成林向魏东借款并非用于其与刘花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因魏东不能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债务系成林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由成林归还魏东借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