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妄称笔误难以奏效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90
甲方在知道自家的房屋已被纳入城镇规划面临拆迁的情况下,将房屋租赁给乙方,并在租赁协议中说明以后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后来拆迁款被乙方领取后,甲方诉讼索要,称“乙方”应为“甲方”,系笔误。8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许韬的诉讼请求。
许韬原系沭阳县沭城镇闸口村七组村民,在其所有的位于闸口村七组的宅基地上建西屋3间,北屋2间。许芳原系沭阳县沭城镇新南闸口村三组村民。因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镇规划,即将面临拆迁,2004年3月13日,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沭城国土资源所与沭城镇村镇建设服务站联合向许韬发出通知,载明:通知许韬户:你户现有西屋3间砖瓦结构;北屋2间砖瓦结构,计90平方米,自即日起不得擅自建设任何建筑物、附着物,否则对新建房屋将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2006年1月6日,许韬与许芳签订租赁协议,载明:租约甲方(出租方)许韬,乙方(承租方)许芳通过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老家东侧的房屋以及宅基地上的所有配套设施,长期租给许芳使用,宅基地的长米,宽米,计面积亩,上面所有树本收益归乙方所有。如遇地界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因拆迁赔偿,所有赔偿金归乙方所有,租金共计人民币29500元,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许芳按约向许韬支付租金29500元,许韬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许芳使用。2013年3月12日,许芳(乙方)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签订“沭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因松江路两侧、上海路西侧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根据有关征收政策,经协商,甲方应补偿乙方人民币60393元。许韬得知许芳得到了房屋拆迁款,遂将许芳告上法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月6日签订租约,约定原告将位于沭阳县沭城镇闸口村7组房屋及宅基地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年的租金共计29500元。原告与被告许芳签订的租约中“赔偿金全归乙方(许芳)所有”系笔误,现请求判决确认被告许芳与沭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的60393元补偿款归原告许韬所有。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对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如因拆迁赔偿,所有赔偿金全归乙方(许芳)所有,租金总计人民币29500元”的理解,本院认为,原告许韬在2004年就已经知道涉案房屋将要拆迁情况下,于2006年将房屋长期租赁给被告使用,结合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价值、面积等因素,原告陈述被告支付的29500元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租金显然不能成立,被告支付的29500元中包括购买原告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对原告主张是笔误造成“赔偿金全归甲方所有”写成“赔偿金全归乙方所有”不予采信。综上,被告许芳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沭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归被告许芳所有,原告要求确认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韬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