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个人银行信用不好,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用他人名义贷款购车购房的情况较为普遍,而所购车辆、房屋根据银行规定则必须登记在贷款人名下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此时一旦双方关系、感情发生变化,就车辆或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极易引起民事纠纷。

 

201211月章小林购买了牌号为苏M***比亚迪S6轿车一辆车,因其资金不足且银行信用不良,无法办理分期付款,故将车子登记在了其朋友李大丽名下,车子首付款5万元亦在汽车销售4S店以李大丽的名义进行了支付,车子购买后一直由章小林使用。20132月,因章小林在外有借款且已经法院判决仍未还,债权人申请执行,章小林无钱履行判决债务便将上述车辆交至法院,李大丽获悉后向法院执行部门提起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确认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系李大丽,故便将车辆发还给了李大丽,后该车一直由李大丽进行使用。后章小林向李大丽索要车辆,故李大丽予以拒绝,致起纠纷。章小林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车牌号为苏M***的比亚迪轿车归其所有并返还该车辆给原告章小林。  

 

审理中,被告李大丽否认诉争车辆系原告以其名义所购买,主张车辆系其个人购买,车辆贷款由由其每月归还通过其个人名下银行卡直接由银行扣款,并提供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买合同以及每月银行卡还款明细表、5万元存单支取记录等用来证明车辆系其个人所购买、首付款以及后期贷款的亦由其个人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因物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提起确权之诉,对无权占有不动产、动产者,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双方因车辆所有权发生争议,原告有权提起本案确权及返还之诉。当事人主张确认物权时,应当举证证明其基于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取得了争议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证书,是当事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权利证书,具有推定及对外公示作用,在未有足够相反证据证明存在登记错误情况下,应以登记证书上载明权利人为物权所有人。被告李大丽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证明其系车辆的所有权人,原告对此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推翻该物权登记,即证明上述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证明责任在原告一方,因贷款所办还款银行卡以及购买合同等均是以他人名义所办理,客观上造成了真实所有权人在举证上造成困难,往往导致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在法院多次做双方工作后,上述案件调解结案:车辆归被告李大丽所有,原告结欠被告的部分借款被告予以免除。

 

本案启示:首先应以本人名义办理相应购房、购车及银行贷款手续,确属因个人银行信用或其他问题无法办理而必须以他人名义购房购车时,购买者应与被借名者签订相应协议来确认所购物品的真实归属,并注意留存后期还款凭证等相应证据,以防将来发生纠纷时能积极提供相应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作为被借名一方,也应谨慎,因系以其名义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在真实购买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情况下,其负有直接义务向银行归还所拖欠贷款,特别是购买易损耗贬值物比如车辆情况下,该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等处理后仍不足以清偿所欠银行债务或该抵押物存在灭失毁损等情形时,被借名者必须以个人财产来进行清偿,客观上即造成了其财产损失,同时也会造成其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污点,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备注: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