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壶”何以被判吊销“济世”许可证
作者:史璞頔 靳小炎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82
江苏省常州市兰陵医院是一家投资2000多万的民营企业,在此之前口碑一直较好,去年却因存在非法行医问题被常州市卫生局处以包括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兰陵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这是常州法院受理的首起医院起诉市卫生局的行政案件。2013年6月24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兰陵医院的诉讼请求。
市卫生监督所:医院管理有问题
常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在侦办一起涉药品案件时,意外发现犯罪嫌疑人与兰陵医院有过联系,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该医院存在一些违法事实。2012年7月16日,该支队向市卫生局发出《关于对常州兰陵医院有限公司依法行政处罚的建议函》。
常州市卫生局将建议函交由市卫生监督所处理,监督所依法对兰陵医院进行了全面的现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该院口腔科朱小艳、涂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却独立从事临床工作;药房工作人员魏艳丽、李采莲均未取得药师(士)资格,却从事处方的调剂、核对、发药工作;包括单德成在内的4名中医科医生的执业地点均未注册在兰陵医院,却开具兰陵医院的处方等。
常州市卫生局认为兰陵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于同日立案查处。因案情较为复杂,在调查期间,市卫生局依法申请延长办案时间,并取得江苏省卫生厅的同意。
2012年12月7日,常州市卫生局决定给予兰陵医院警告、罚款3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兰陵医院拒绝签收处罚书。
兰陵医院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处罚决定。2013年5月20日,兰陵医院向新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卫生局:完成整改不能免于处罚
“去年7月25日,兰陵医院在收到市卫生局的整改意见书后,立即着手整改,8月份就完成了整改,但市卫生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提到这点。”兰陵医院的代理人认为市卫生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欠缺依据。
据医院介绍,口腔科非医技人员涂斌在2012年6月已经被医院解聘;医院已经及时将魏艳丽开除,将李采莲调离了工作岗位;4名中医均是注册的中医师,只是注册地点不在兰陵医院。
然而,医院却没有证据证明涂斌是2012年6月离职的。市卫生局认为,涂斌的毕业证复印件和他开具的处方,足以证明他存在非卫技从事医疗工作的违法事实,该事实不应以其离职而消失,也不能因此免于处罚。
同样,魏艳丽和李采莲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调配药物和核对发药的工作,已经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至于两人是否调离相关岗位,均不影响违法事实的存在。
对于兰陵医院认为医生在多地点进行诊疗的规定正在改革当中,而且此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的主张,市卫生局表示,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允许多地点注册医师执业证。4名中医的职业地点应当在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但却在兰陵医院从事诊疗活动并且开具处方,已经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只要达到了吊销许可证的程度,即使已经整改完毕,也不能消除因此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
兰陵医院:吊证等于判了死刑
兰陵医院在拒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出了听证要求。听证意见一致认为,常州市卫生局可以对兰陵医院进行该行政处罚。
庭审过程中,兰陵医院的代理人提出,“江苏省有规定鼓励医院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生在多个医院就诊,是为了老百姓的健康。”
兰陵医院总经理唐建象在承认医院存在违法行为的同时认为,对一家经营较好的民营企业处以吊证处罚,“等于判了死刑。”
“兰陵医院的内部管理非常混乱,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存在非常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如不予严惩,必将给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市卫生局局长陈建国坦言。
新北法院认为,兰陵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其员工及所聘请人员的日常诊疗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对其行为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且该医院存在数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属可以最高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程度;也不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因此判决驳回兰陵医院的诉讼请求。
兰陵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管理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管理机关也负有严格管理和依法处罚的职责。《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来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达到教育他人自觉守法的目的。违法行为只要达到了吊销许可证的程度,即使已经整改完毕,只是消除了行为本身产生的危害或影响,并不能消除因此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能产生威慑和警示的教育意义,促使医院和医生能坚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大医精诚、救死扶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