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来龙法庭“三法”调解模式见成效
作者:吴军良 李志华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479
宿豫区法院来龙法庭针对辖区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探索新的调解思路和方法,以“三法”做好调解工作,实现该类案件调解率达90%以上。
以情感人法。首先,法官在工作中带着对群众的热爱之情做调解,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相让、一杯开水相敬、一股热情相谈,一下子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其次,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存在亲戚、朋友、熟人关系,当事人虽起诉到法院,但双方关系远未达到严重的对立程度,法官在调解时要首先考虑感情因素,充分发挥亲情、友情、乡情等情感因素在消除矛盾、促进融合中的作用,进而因势利导,最终达到既不伤害当事人之间感情又能化解纠纷的目的。
以理服人法。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有着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浓厚的传统风俗习惯,多数情况下,这些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与法律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要充分利用这些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坚持多摆事实、多讲道理,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说理方式和原始朴素的是非观念对双方行为的正确与否进行道德评价,往往可以实现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的效果。
以法育人法。法律是处理纠纷的最终依据,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标准。法官在调解此类案件时,除了谈情说理外,还要依法向当事人作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就双方享有的权利、负有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做详细的说明,同时结合双方主张和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时引导双方诉讼行为,最终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