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法治文化的养成。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文化之一,是形成法治秩序、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法治的发展反过来也会促进法治文化的进一步弘扬。本文旨在分析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可能性与存在的问题,探索法治文化构建的社会化路径。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器物的全部内容。法治文化是一定社会主文化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时期。推进江苏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的课题。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完善,正在和将会推动对江苏的法治化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具有教化调控的作用。文化影响意识,意识支配行为,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内在的思想认同和文化理念支撑。文化的本意是"以文教化",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法治文化建设也应当是"化人""人化"相结合的过程。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同时,法治文化也表现出与道德文化类似的自我约束,从内心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奠定基调、确定方向。

 

2.具有补救与完善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公民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生活作出文化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安排的不足,其所包含的内在精神、基本理念,就可以为个体行为和社会生活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

 

3.具有推动社会和谐的作用。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他们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必要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

 

二、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和制度。但是如何实现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仍是一个见仁见智的命题。

 

人的社会化是树立公民法治观念,实现法治的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和途径。社会化的内容包罗万象,目的是要为社会塑造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通过法治文化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可以看出,把法治文化融入到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是可能的,完全可以为社会培养出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这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化理论的发展,也有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发展。

 

(一)社会化的概念

 

"社会学中所讲的社会化主要是指人的社会化。人的社会化是一个人学习社会的文化,增加自己的社会性,由生物人变为社会人的过程。" 人的社会化的基本内容有:"学习生活的基本技能,学习谋生的基本技能,学习社会行为规范,明确生活目标,培养社会角色"。 简而言之,社会化要求人们活到老、学到老,在不断的学习中完善自我,增加人的社会属性。

 

(二)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化的可能性

 

人之所以能够被社会化,是由人类个体自身的意识潜能和人类独有的文化决定的。之所以能够把法治文化溶入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是因为法治文化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法治已成趋势的情况下,把法治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加以传播是可能的。

 

1.人的主观能动性是社会化成功的前提条件

 

 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类特有的能力与活动,为人的社会化提供了客观条件。人脑是自然界发展水平最高也最为完善的信息加工系统,它不仅使人可以学习语言、积累知识,而且使人具有抽象思维能力,使人在既有知识与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全新的知识,使人在适应周围环境的过程中成为一个具有社会化特征的人。

 

2.法治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社会化提供了条件

 

法治文化包含于法律文化,在我国一般都笼统称作法律文化,但严格说来,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还是有区别的。我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而我国法治文化的长足发展却是在现代。1978年全国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迎来了思想文化的大解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法律文化发展迎来了第一个活跃期。随后开展的"人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思想逐步得以确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得以出台。1992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由、公平、竞争等内容要求法律与之想适应,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围绕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律,同时仍大量引进和介绍国外的法学思想理论,以自由、平等和权利为内核的法律价值观念逐步流传开来。到了1997年,我国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影响下,我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实践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民主与法治、法治形态与发展、法治与德治、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理论和实践一定成果。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在不长的发展时间里,取得了这些成就,为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条件,但我国的法治文化的发展仍然需要经过一个比较漫长的时间,需要通过法治文化的不断社会化来慢慢影响人们的观念,直至人们信仰法治。

 

(三)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化的必要性

 

法治建设,文化先行。没有法治文化的繁荣,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形成。法律理念、法治信仰不仅仅是法律精英的内在要求,更应当成为社会全体的共同价值取向。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因此成为法治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但现实与经验告诉我们,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存在诸多问题,且不可能一蹴而就。以江苏为例,"我省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全社会法治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理性的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法治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全面提高依法治省水平,尤其是提高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水平,仍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复杂工程。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法治文化传统的缺失。中国传统社会强调德治与礼治,而德治与礼治在本质上是人治。"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律制裁尺度以阶级划分,存在着重刑轻民的现象,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发达,民商事法律制度较为粗陋。这些不利因素都阻碍着法治文化的孕育和成长,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律理念难以形成。

 

2、法律的权威作用受到挑战。法律的终局裁决性受到影响,定纷止争的效能有所降低。突出表现在普通民众对法院、行政机关的裁决有异议时,越来越多的选择上访而非上诉、申诉等途径表达诉求,而不管其要求是否在法理与情理上站得住脚。这种"信访不信法"、通过非法律途径获得利益满足的现象,一方面可能会鼓励无理上访者前赴后继,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裁决的纸上效果与现实利益的非法获取之间存在着极大冲突,使得法治落入尴尬的境地,法律的权威受到贬损。

 

3、法律人内部的冲突。法院、检察院、法律院校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主体之间甚至系统内部之间在对法治文化的内涵及构建等方面有共识,更有差异,相互之间更多表现地表现为各自为战,缺乏机制上的沟通协调。就法律人个体来说,法官、检察官、法律学者、律师等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典型代表,因其所处位置不同,对法律、法治理念的倾向性理解与认识往往也有所不同。检察官强调依法公诉,律师追求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法律学者喜欢探究问题背后的法理,而法官更注重利益衡平与价值考量,追求价值目标的不同导致法治理念的差异,对个案及其背后的法律理念乃至法治文化的理解往往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许霆案、吴英案等个案的理解上。主体、个体之间的认识差异、缺乏协调,导致法治理念产生差异甚至冲突,难以形成一种稳定、统一的法治文化。

 

4、法治文化宣传形式的单一,未形成系统性。法治文化宣传主要依靠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方式,并且侧重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宣传,普法宣传手段单一流于形式,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化过程的具体途径

 

文化的沉淀与创新需要人的主观能动性,不论何种途径去解决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的困扰,最终都离不开法治文化的社会化。

 

既然法治文化对于法治建设有着如此关键的作用,那么针对目前的法治建设现状,如何才能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虽然法治社会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法律移植一蹴而就,"制度是实践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文化更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形态,法治文化的形成显然也不在一朝一夕之间,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对于法治文化只能消极等待而无所作为。后进法治国家的法治经验告诉我们,在法治建设过程,政府和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大有可为之处。"大众传媒,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各种非正规的法律教育,高层次的法律研究,法律实践活动的信息传播、散播、反馈等,在法律文化的社会化过程,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法治文化的主体着力培养法治文化,促使法治文化社会化。

 

1.法律人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人应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抓手,以公正廉洁司法为重点,以捍卫法律尊严为使命,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内心准则,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人无论身处何位,身居何职,均应有着共同的法律信仰与法律理念。唯此,才能逐步培育出稳定而有生命力的法治文化。

 

2.政府必须具有依法行政的理念。  

 

今年3月下旬,省委书记罗志军在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上强调,"要适应科学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盼,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构建法治建设先导区,力争使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位居全国前列"。政府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在法治建设的过程必须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体系。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仅仅以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使法律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发挥作用,让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社会全体法治意识的提高。

 

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手段,努力形成生动活泼、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格局,进一步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的能力,逐步改变"信法不信访"的现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维护法律尊严和法治权威。比如,江苏去年就举办了以"公正、廉洁、和谐"为主题的首届省级机关法治文化节,开展了江苏省首届"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评比活动,联合考核命名25"农家书屋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区",开展了第十九届全省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 这些活动可以说是法治宣传的创举,有利于提高全省人民的法治意识。

 

4.重视法律人队伍的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人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人能够产生法律知识,促进法律形式理性化,促使法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作为法治的积极实施者保障各种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有效的运作、形成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现实生活传播。前者为法治建设提供各种理论基础,保证法治社会,"有法可依",后者将法治理念在社会传播,将"书本上的法律"转换为"实践中的法律",保障现实中的"有法必依"。另外,法律人是法治文化的承载者传播者,法律人对于民众法律信仰的树立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决定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因为"信仰机制的实质在于,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宁说是相信法律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或者说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为此,必须加强法律人队伍的建设。

 

5.加强对法治文化理论的研究。   

 

中国的法治建设长期以来侧重制度层面,奉西方法律制度为圭臬,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而忽视文化层面的更新,忽视对本土法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导致法律与文化脱节,最终致使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无法正常运作,有法不依的情况到处可见。法律学者、法律院校包括政法机关应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社情民意的分析研判,及时收集、归纳、整理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围绕法治文化深入开展调研、理论研究,逐步完善法治文化的理论架构。

 

四、结语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其文化,法治文化的力量,无形而有质,持久而弥新。正是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认同,才使社会共同体选择和信仰法律和法治。但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特殊性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法律制度先行并渐趋完善,法治文化尚未受到足够重视,法治文化的土壤仍显贫瘠。今后我们应将更多的力量、更大的精力投入在法治文化的培育中。唯有此,法治大厦才能有牢固之根基,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形成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