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在中国政治中的尴尬地位及出路
作者:刘盼盼 发布时间:2013-08-14 浏览次数:2306
一、中国律师的政治功能
所谓律师的政治功能主要是指律师以其执业行为,或专业优势,以"在野法律人"的角色发挥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制约公共权力,形成公共政策、监护宪政体制等方面的功能。在本人的论述中,笔者暂且考虑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发现法律与平衡利益
所谓发现法律,是指明确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什么法律,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什么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在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因此,律师具备发现法律的能力。
律师的独立性决定了律师是独立于当事人以及法律之外的。当今社会,法律虽尽可能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并且也创制了各种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但仅此还远远不够,恶性的冲突仍在激烈地进行着。作为律师,必须具备协调个人利益与法律所追求的公众利益之问的矛盾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二)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他所具有的独立地位和中介功能,决定了其在协调社会关系,疏导群众的情绪,化解社会的矛盾中必然大有作为。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凡此种种都为律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促进法律进步和社会稳定
毫无疑问我国法律制度不是完美的,它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律师必须修正现行法律的失误,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即建议对现行法律的修正,使之适应新情况。律师需要以此来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其次,律师的接触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他们对社会矛盾也有着广泛而深刻的了解。在工作中他们直接接触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这有利于他们把发现的问题通过政协渠道向上级反映,通过这种渠道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再者,律师是宣扬和捍卫法律至上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最具恒久耐力和说服力的因素之一。律师们通过执业活动和参与的政治、社会活动,高扬并践行着法治的理念,坚定不移的为社会主义稳定事业做贡献。
(四)推动制度创新与构建和谐社会
根本上说律师制度是国家政治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应当是国家政治领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律师群体中聚集了一大批具有社会管理才干和良好素质的精英人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有利于促进合理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创新,同时这也是推动律师制度成为我国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前提条件。这些优秀的精英人才开辟畅通的渠道进入国家政治体制,一方面提高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某种弊端。这无疑是一举两得、互惠共赢的策略。律师自身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比如崇尚民主法治、尊崇法律、对民主政治具有的与生俱来的亲和力、对社会关系稳定、有序追求的自觉性等等都决定了律师参政议政在推动制度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领域中能够大有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律师在政治体系中的尴尬地位
律师的政治职能表明律师是最有可能跻身于政界乃至权力中心的一种职业角色,然而,在中国律师参政议政没有传统,现行政治体制的传统惯性,以及中国律师职业群体自身的素质和对政治诉求的欲望偏低等因素都将导致中国律师长期远离政治权力中心。与欧美一些国家相比,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不可为高,纵观美国历届43位总统,可以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竟然有六成是律师出身,比如托马斯·杰斐逊、富兰克林·德兰诺·罗斯福、理查德·尼克松等等。正如《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在文章中写道:"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有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另外,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可以说,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反观我国庞大的公务员体系,其中律师出身寥寥无几。即便有几位律师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代表来说,也很难发出什么响亮的声音。在中国,从检察官、法官等法务人员向律师业发展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即便是拥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想要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展却已是不易,更不用说想要参与到国家主流政治体系中,这对于大部分法律工作者仅仅是一种奢望。对此,笔者认为,律师在整个政治体系中尴尬地位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中国律师缺乏文化背景的认同
中国是儒家文化的发源地,儒家文化强调"德治"、"礼治",当社会成员产生纠纷时,强调要"以和为贵",努力实现"无诉"、"息诉"的局面以建设一个"人情社会";在国家治理上则强调"人治"、推崇"有治人,无治法"的理念。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的思想是被人们排斥和轻视的,人们以打官司为耻,认为那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刁民"的行为。在这样一种文化土壤中,律师行业很难建立发展起来,更谈不上拥有政治地位了。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结构是纠问制度,当事人并没有诉讼权益可言,更谈不上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因此,在中国古代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及律师制度,直至清末才从西方国家引进了律师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体制,并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体制,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也在继承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辩护制度及代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但好景不长,1957年 "反右"斗争的冲击使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律师制度因被视为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而被废止,直到1979年这一情况才得到改善,但却造成了长达20多年的律师制度的空白。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三十多年里,仍没能形成固定的律师文化,不得不说这影响了律师参与到政治当中。
(二)我国现行《宪法》对律师地位规定的缺失
作为控、辩、审三方的检察官、律师、法官被称为三大法律职业者,同时也被认为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支柱,三者理应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对平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国家司法体系。然而,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律师的地位要明显低于法官和检察官,而法律中规定的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对等的。虽然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宪法》中关于律师合法地位规定的缺失可谓是一项主要的原因。
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中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明确规定了各级法院以及各级检察院的权利,并在第13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让人费解的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也在本章中出现,并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处于平等的地位出现,然而,作为整个司法进程中辩护一方的律师反而被排除在体系之外,对于律师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更是只字未提。这对于控、辩、审三方的平衡极为不利,也妨碍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此外,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第19条至第22条中规定了国家要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艺、卫生、体育等事业。从国家在根本大法中赋予了这些行业崇高的政治地位,可以看出国家对大部分知识分子所处行业的重视。然而《总纲》中并未提及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标杆的律师行业,可见律师行业的发展并没有引起国家过多的重视,而律师业在与其他行业政治地位的对比中,也可以说是处于一种相对较低的地位。
再者,国家立法机关原本可以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提及律师的权利或者公民有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此章中仍没有关于此的条款提及。其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代理制度却造成了全民皆律师的混乱局面的产生,更是使得律师行业的发展雪上加霜。
在这种律师地位得不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肯定,却反遭无视的情况下,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格局中只能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尴尬地位,与国家政治的关系若即若离。
(三)中国政治体制对律师的排斥
律师职业的出现是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抗衡国家公权而产生的。律师负有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和使命。然而在中国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之下,政治权力之间缺乏相互之间的制衡,同时存在着严重的法外治权。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莫说是为他人的权利辩护,即使是自己的权益也难以受到保障。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政治大一统的国情之下,党的领导占据了社会的全部资源,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而作为权威机构的公、检、法系统也无一不在党的领导之下。在这样一种局面下,三方权力的制衡几乎是无法实现的,相反的,各部门之间的官官相护却是屡禁不止,贪污腐败之风盛行。而作为维护民权一方的律师在这种体系中,难以以法律赋予的权利去对抗公权力,也使得律师不能保持自身行业的政治独立性,甚至不得不与其同流合污,逐渐沦为权力的附庸。近年来,关于律师行贿司法机关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2005年,阜阳中院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该院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被查处。这起窝案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其中六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另一方面,律师维权就意味着与公权力及现行制度的对抗。然而在权大于法,有权就有势,有钱就有权的情况在以人治为主的中国仍然大行其道。作为无权无势的普通律师,法律并没有因其职业的特殊就赋予其更多的权益,甚至律师自身一不小心也会惹上官非,又如何去为普通公民维权,这种情况也迫使许多律师不得不忍辱负重的生存下去。然而社会上许多人仍认为律师仅是权力的附属品。比如沈阳"1、18"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主犯张显光2006年8月落网之后,媒体报道说许多律师争相提出愿意免费提供辩护。2006年11月9日张显光爆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一案在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张显光并没有为自己多做辩护,相反他还喝令律师不要为他辩护,他深知自己罪大滔天,而律师的辩护根本不可能为他改变什么。而作为许多当权者则以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社会的的不安定因素加以压制。在这种情况之下,律师只能游离于政治体制之外,丧失其应有的政治符号的价值。
(四)中国律师行业自身的发展滞后、良莠不齐
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起步较晚,之后又遭到"反右"斗争的冲击,产生了20年的空白期,难免出现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我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仍主要采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律师的模式,主管机关强制性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这种管理体制在律师恢复、重建之初,对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起到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但是由于律师工作特殊的缘故,每个律师的无形资源不同,案件来源不同,收费金额不同,办案方式不同,当事人信任程度不同。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三名以上的"合伙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和分配很难取得平衡。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要求,反而成为律师行业发展的障碍。目前律师业内混乱局面与现行的律师业的管理体制的落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69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9.4万多人。但是由于近年来许多非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律从业者大量涌入,以及近年来律师对职称考试的忽视,使得律师行业出现了良莠并存、鱼龙混杂的局面。而在我国如今的律师队伍中,还有大部分都是工人、农民、公司职员、教师、机关干部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等半途出家的,高等法律学校专业毕业生只占很少部分,这些人当中,大都未经过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素质不高,与西方国家律师相差甚远。因此,我国一部分律师并不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在国家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选拔制度之前,律师参政也未必对我国法治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如何改善律师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律师要参与到政治中来,实现自身的政治角色,其过程必然是曲折而艰辛的。特别是在中国拥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情况下,要想实现民主化、法制化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既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没有封建积淀的国家里,律师参政的道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根据中国具体实情,设计一套能够充分发挥律师政治功能的制度。美国律师行业发展的这段历史也提醒着我们,律师参政是一个发达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即使现在时机并不成熟,我们也不能因此停下前进的脚步。笔者认为改善律师的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从一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律师的参政意识
一个阶层、一个群体对政治的参与,不可能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政治格局中的需求。正如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也是在逐步提高公民参政意识的前提下形成的。中国律师要想更好地参与政治生活中,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改善律师对政治的整体认识,其次要提高自身对政治的热情,还要明确自己的政治理想,最重要的是要有一种为实现自身政治理想锲而不舍的精神。中国政治需要律师的参与,律师也需要通过参政议政来实现自身的政治价值,提高中国律师的参政意识是目前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全国人大、政协及各级人大、政协已逐渐出现了律师的身影,也听到了律师参政议政的声音;法官的产生也已开始从优秀律师中产生,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开始了律师参与政治的前奏。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要有相当比例的律师参与政治还并不现实。但,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国律师政治主体意识、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律师参政已是大势所趋。
(二)构建律师参政议政制度,完善律师选拔机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与实施,为中国律师实现政治上的抱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难得机遇。笔者认为构建律师参政议政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国家成立专门的机构,选拔优秀律师进入党政机关。(2)立法规定,律师参政后即停止一切与律师行业有关的工作,以避免腐败产生。(3)公开选拔律师参政的具体条件及选拔程序,使之"透明化"、"公开化"。而律师参政议政制度得以实施则要求执政者要有宽大的胸怀和足够的勇气。律师参政议政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素质,更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律师更加理解国家的难处,从而把握好律师与政府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之,构建律师参政议政制度,选拔律师参政对于国家政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使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十分有利的。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切实保障律师执业基本权利
《律师法》中所规定的律师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律师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来看,律师的权利并未得到保障,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也导致律师不能更好的执业。在这样一个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都难以保障的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建设法治国家恐怕是一句空话。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加以改善。首先,是完善关于律师人身权利的内容,具体包括:(1)通过法律完善律师因为当事人严守秘密而拒绝为法庭作证的权利。(2)保障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3)保证律师的居所及办公地点不受到恶意的搜查。(4)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保管的文件、物品不受到不当的扣押。其次,在保障律师的权利行使方面,应确保律师工作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充分行使,执法机关应对律师给予便利,对于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部门应予以严惩,使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减少阻碍,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四)建立律师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交流体系
中国律师三十几年的恢复发展历程,并未使律师所处的执业环境得到根本的改变。律师行业恢复之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尚能受到权力机关的公平对待。然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会受到来自公、检、法部门的刁难,甚至是敌视,致使律师始终处于一种恶劣的执业环境中。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律师与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机关之间缺少一种有效的沟通机制。要改善这种局面,必须建立起一种完备的交流体系,具体来说:(1)国家有关部门应立法保证律师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出于平等地位。(2)中央或者地方应定期组织当地律师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交流,探讨交流近期的发生的案件。(3)开展培训工作,树立各行各业法律工作者积极交流的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这样不仅能够使我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的团体,使我国司法界团结一个强大的整体;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也不再困难重重,司法过程中的配合也将更加流畅。由此可见,建立律师与各种权力机构的交流体系,不仅有利于为律师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五)完善律师管理机制,提高律师整体素质
我国目前的律师管理机制落后,律师界出现了律师素质参差不齐的混乱局面。然而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中国律师职业素质不高为其参政议政增加了阻碍。这就首先需要在不断完善《律师法》的基础上,制订出一套与现代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律师管理制度,优化律师的执业环境,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其次就是要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培养律师良好参政的素质。这样不仅能够重拾人民对律师的信任和尊敬,还能够推进律师参政议政的进程。因此,必须加强律师自身建设以及完善律师管理机制。
(六)创造律师参政议政的大环境
中国律师作为一支新兴的政治力量,其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但迫于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律师的政治地位仍然较低,其次由于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律师的执业环境也不理想,这些因素阻碍着律师在政治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使中国律师真正参与到中国的政治中去,就必须培养出一个适宜律师进一步发展的社会环境。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国家应积极鼓励律师参政议政,对律师领域的立法环境,即对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以此确保律师参政议政权利的有效行驶。(2)社会各界应对律师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价,在了解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对律师参政议政予以支持,为律师参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3)对于律师本身来说应提高参政议政的意识,培养参政议政的能力,积极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唯有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律师才能在中国政治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中国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关于中国律师如何走向政治、参与政治的问题仍是值得每一个法律人去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