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点及对策建议
作者:陈都冉 发布时间:2012-02-24 浏览次数:740
近年来,新沂法院受理的农村因打架斗殴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年均增幅达15%,且呈现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一、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点
1、当事人多为邻里乡亲。案件双方当事人多为同村人、邻居或亲属,多因院舍、土地、鱼塘、树木纵横交错产生纷争,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2、看似起因偶然,实则积怨颇深。此类案件起因,表面看是日常生产、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继而肢体冲突致伤。而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多数当事人在以往的生产生活中就因其他事情产生过纠纷且存有积怨。
3、案件争议焦点集中,标的额较小。案件争议焦点多为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赔偿数额认定。标的额普遍不大,六成以上案件标的额不足千元,1000元至3000元间的占25%,3000元以上的不到15%。
4、处理难度较大。一是送达难。部分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电话不通,其亲友也不愿代收诉讼材料,虽可留置、公告送达,但效果不佳。二是举证难。由于受害人证据意识不强,不能主动及时收集证据,加之证人不愿配合作证甚至故意作伪证,给案件处理造成障碍。三是矛盾化解难。多数情况下被告否认存在侵权事实,且认为对方也给自己造成了伤害,不同意赔偿或提出反诉,调解难度很大,80%以上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且判后自动履行率较低。
二、案件成因
1、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此类案件中,只有极少数当事人受过高中以上教育,大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纷争后未曾想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以暴制暴、侮辱诽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事态扩大、矛盾升级,甚至导致自己从事件的受害者转变为侵权人。
2、农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一方面,村委会、乡政府等基层组织管理不到位,对土地权属、边界及耕作用水等规划、管理不规范,引发矛盾争议后亦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另一方面,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甚至缺失,部分民调员能力不强,村民发生矛盾后不能及时疏导、解开心结,以致形成积怨,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3、家族势力影响。传统的宗族势力对农村群众生活影响较大,多数伤害案件的发生与农村的家族势力有着密切联系,有些农村群众家族观念甚强,当纠纷发生时,认为是对其家族的挑衅,矛盾不易化解。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墙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农村群众法制意识。同时,通过巡回审理、以案说法等进行典型案例教育,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告知农村群众发生纠纷时如何依法维权。此外,办案中注重引导当事人早取证、取好证,防止证据丢失或人为破坏,影响维权效果。
2、多元化解纷争。一方面,加大诉前调解力度,积极邀请村干部及村中德高望重长者、双方长辈等参与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另一方面,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将庭审工作做到田间地头、村舍院落,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拉近法院与当事人距离,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3、强化基层组织功能。一方面,建议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进一步规范农村用地和山林、果园、水库发包等管理审批工作,严格界定权属、界线等问题,尽量减少由此引发的争议。另一方面,健全基层民调组织,并加强与同级维稳机构的联动,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类常见、多发矛盾纠纷,加强排查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化解,力促农村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