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宫”后再次出山 “蜘蛛侠”窃贼再陷囹圄
作者:华涛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8-14 浏览次数:233
今年24岁的周某在泰州市无正当职业,成天游手好闲,他自小善于攀爬,近几年却利用打小练成的攀爬“手艺”干起了翻墙入室盗窃的行当。周某是一名盗窃惯犯,曾因盗窃四次被法院判处刑罚,但是刑满释放后,他仍然贼性不改,并没有洗心革面,反而认为做一个“蜘蛛侠”入室盗窃是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比打工挣钱更容易更高效,因此刚刚出狱便继续作案。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周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胡庄镇等地,采用攀爬围墙,顺着户外下水管道和空调外机等设施,再通过撬锁、毁坏等手段两次乘隙窃得被害人栾某和袁某家合计人民币24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代其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另查,2010年8月16日周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前科、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夏日之际,市民往往由于天热而将门窗敞开纳凉,而窃贼恰恰是钻市民的防盗漏洞实施盗窃。门窗是家中安全防范第一道关,有的居民疏忽大意,出门前或晚上睡觉前忘了关紧门窗,给了犯罪分子入户盗窃可乘之隙;有的居民安装的防盗门窗质量不过关,形同虚设,导致犯罪分子胆大妄为撬锁进门作案,楼层高的住户更是如此。因此,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措施;家中少放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放置;小区物业和村居民兵组织也要加强安全管理和夜间安全巡逻,让窃贼无从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