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驾车肇事致人瘫痪,父亲为逃避履行可预见的赔偿义务,暗中将家中的楼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导致权利人8年难得赔偿。81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决被告人沈友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魏玉久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469日,沈雷驾驶其家庭购买的苏NB0914客车(附载许兵),因驾驶不慎致使许兵双腿受伤后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沈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友林(系沈雷父亲)为逃避履行可预见的赔偿义务,经与朋友魏玉久商定,将沈友林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悦来镇环城路的两层房屋登记为魏玉久所有。2005318日,许兵诉沈友林、沈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沈友林、沈雷赔偿许兵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67869.8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沈友林未能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551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沭阳县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告人沈友林一直外出躲避,且隐瞒自己有房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被告人魏玉久在接受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时按照与被告人沈友林的约定称该房屋系自己所有,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沭阳县人民法院(2004)沭民一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一直未能得到执行。2012年,被告人沈友林房屋虚假登记一事被查实,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216日裁定将该房屋拍卖并将该房屋拍卖款交付许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沈友林、魏玉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友林、魏玉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友林、魏玉久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玉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友林、魏玉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