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伏法,我对不起孩子,我对不起老婆”,被告席上,一股浓浓的河南乡音诉说着无尽的悔恨与懊恼。然而,法律无情,冲动终将付出代价。被告人廉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17日上午,泰州法院刑一庭对廉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因情生恨 冲动杀人

 

20117月,廉某来到泰州市某地打工,结识了同来打工的于某,两人互有好感,遂发展为婚外情。其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于是廉某约于某至自己的住所商量分手事宜,期间,于某接一电话后离开,廉某尾随其后至于某住所观察。不久后见于某离开,于是廉某潜入屋中,却见一男子赤裸上身坐在于某床上,廉某怀疑两人有染,遂心生愤懑,即拔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刀具猛力刺向床上男子的左胸部,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廉某也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抓捕,廉某归案。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21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廉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廉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能够意识到左胸部是人体要害,且廉某用来行凶的自制刀具近乎全部刺入被害人胸口,且一刀毙命,可见用力之大,手段之残忍,廉某在被害人被刺大量出血后没有选择施救,而是独自逃离,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廉某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然而廉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廉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认为廉某的行为是一时冲动,主观上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意识,捅刺被害人的部位也只是下意识的行为。对于行刺后的逃离也属于犯罪后的后怕,是自然反应。

 

认罪伏法 沉痛忏悔

 

泰州中院经过当庭调查,查验了相关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廉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廉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一审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法庭之上,廉某痛苦流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也深刻忏悔自己的恶行对他人造成的巨大不幸。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激情杀人案件,被告人廉某本没有杀人的预谋和故意,在本不应该发生的感情纠葛刺激下,失去理智,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杀死。这一冲动,不但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毁掉了被害人一家原本幸福的生活,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和家庭幸福,教训是深刻的。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因不正当感情问题而发生的恶性案件有所增多,这是因为这些务工人员远离家乡和家庭,工作上的枯燥,工作外的寂寞需要情感的慰藉,因此容易滋生本不该有的感情,而偏偏这种不正当的感情往往并不牢靠,也不现实,而且容易引发矛盾,甚至激发恶性事件,这就呼吁我们社会各界引起重视,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同时也发出提醒,面对问题要保持充分的冷静和克制,冲动要不得!